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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平臺不得干涉經營者自主經營

2021-03-17 08:21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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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平臺不得干涉經營者自主經營
要對平臺內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3月15日制定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了一系列規範交易行為、壓實平臺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制度規則,對完善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持續凈化網絡交易空間、維護公平競爭的網絡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辦法》共5章56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新業態監管、平臺經營者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重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兩類免於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即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髮、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傢具家電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或者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法無須進行登記。

針對網絡交易新業態監管問題,《辦法》對當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網絡交易活動中的經營者定位作出了明確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同時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針對壓實平臺責任問題,《辦法》規定了平臺應當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平臺要對平臺內的經營活動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對違法行為及時處置和報告;平臺不得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通過各種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多平臺經營、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要求,經營者不得將搭售商品等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要求自動展期、自動續費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以及展期、續費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辦法》細化了電子商務法中的原則性規定,增強了電子商務法的可操作性、可塑性、可裁性以及可執行性,使電子商務法長出了“牙齒”。對於規範平臺的自律、規範電商的經營活動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體現了規範和發展並重,更加注重規範,誠信和創新並舉,更加注重誠信,同時也更加注重安全的理念。(記者 林麗鸝)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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