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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了操作指南

2021-04-26 13:53 來源: 貴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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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機制 搭體系
貴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了操作指南

4月25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規程(試行)》的印發實施,為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較強的辦理指南,有利於推動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落實,構建案件調查範圍清晰、案件辦理程序規範、磋商訴訟有序銜接、受損環境精準修復的案件辦理程序。

《規程》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會同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林業局以及省高院和省檢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共有7個部分,主要涉及案件調查、啟動索賠(開展磋商或提起訴訟)、生態環境修復等主要內容。

明確了案件調查的啟動條件和程序。《規程》明確開展案件調查必須要調查生態環境損害行為人的基本情況,損害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的關聯關係,損害行為造成的影響範圍和損害程度估算。明確自啟動調查程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經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可以延長三十日。明確在案件調查之後,生態環境損害行為人存在有生態環境損害的事實,損害行為與事實有關聯關係,生態環境損害行為人的主體明確,則必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程序。

明確了磋商與訴訟的啟動條件、內容和程序。《規程》明確只要滿足損害調查,賠償義務人同意磋商提議,完善損害認定,編制修復方案等條件,賠償權利人可以主動啟動磋商程序;明確在磋商時,必須對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對鑒定意見、鑒定評估報告、專家意見、修復方案,對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方式及期限,對生態環境修復工程啟動時間、監督方式、結束期限,對生態環境修復及修復效果評估等五方面進行磋商,對這些內容無異議的則簽訂賠償協議,共同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明確了開展修復的條件及程序。《規程》明確經賠償協議和司法機關作出的裁定、判決等生效文書確定的修復義務作為開展生態修復的前提條件。明確進行修復需要編制修復方案、組織專家論證、論證通過後報備、開展修復、修復效果評估等五個部分。明確了無法直接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磋商或判決的內容,要求賠償義務人自行開展生態修復,或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督促開展替代修復。(記者 申雲帆 尚宇傑 曠光彪)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郝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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