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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法

2020-09-19 08:42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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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辦法
對生態賠償各方進行界定,強調監管生態修復效果

18日,省政府官網公開《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對生態賠償各方進行界定,並明晰案件調查、磋商、修復監管、資金管理等事項的工作流程。

《辦法》指明,賠償權利人可指定其所屬的,承擔相關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的部門或機構(下稱“相關職責部門”),代表賠償權利人具體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生態賠償調查與磋商、訴訟等。由財政部門負責賠償資金監督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按職責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監督管理。

賠償義務人,則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的,都是生態環境損害。

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發生後,《辦法》明確,要按分級分類、屬地管理進行調查。案件調查部門調查時,應委託具有司法鑒定資質或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

並且,調查部門需于決定啟動調查之日起60日內,形成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報告,報告內容需涵蓋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程度和影響範圍,以及調查結論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建議。

隨後,賠償權利人或其指定的案件調查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就修復啟動時間、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等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辦法》明確,案件調查部門在完成調查報告後30日內,依據案件調查報告、鑒定意見書等編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賠償權利人同意開展磋商的,即啟動磋商。

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與賠償義務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包括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方式等,以及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而磋商終結或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磋商協議的,賠償權利人或案件調查部門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辦法》也強調監督管理。賠償義務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的,應確保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如經評估,未按要求達到修復效果的,開展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繼續完成修復,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修復完成後重新組織修復效果評估。

另外,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繼續,賠償義務人應及時向修復監督部門報告,再將有關情況報經賠償權利人同意後,方可終止修復工程。並且,賠償義務人應繳納未修復部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記者 張子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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