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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徵求《關於規範水生野生動物科研活動的通知》意見的通知

2021-05-27 15:31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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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研究是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一種特殊利用方式。為進一步規範水生野生動物科學研究活動,發揮科研單位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要求,我局組織起草了《關於規範水生野生動物科研活動的通知》,現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歡迎各界人士參與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于2021年6月27日前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zihuanchu@126.com

2.傳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裏11號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資源環保處 郵編:100125

附件:關於規範水生野生動物科研活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關於規範水生野生動物科研活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科學研究是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一種特殊利用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目的,需要獵捕、人工繁育、利用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經過有關漁業主管部門批准。為進一步規範水生野生動物科學研究活動,發揮科研單位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現就規範水生野生動物科研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研單位因科學研究、物種保護等目的,需要從野外捕捉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含卵),或對野外的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標記、取樣、測量等操作的,均需依法辦理特許獵捕證。審批機關在實施批准前,應當委託專家進行評估。可以通過捕捉以外的方式滿足科研需要的,原則上不批准從野外直接捕捉。對於多家科研單位同時提出對相同物種類似捕捉申請的,原則上應當合併審批,並建立資源惠益共享機制,減少捕捉頻次,降低對野外資源的干擾和破壞。有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捕捉過程的監督,督促科研單位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的物種、數量、時間、地點和捕捉方法進行捕捉作業,避免對動物造成傷害。

二、科研單位對水生野生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原則上要具有省級及以上有關部門下達的科研、調查、監測等計劃或任務書,並取得經營利用許可批文,註明利用方式為“科學研究”。需要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動物的,原則上應事先或同時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並註明繁育目的為“科學研究”。科研單位應嚴格按照許可的利用方式和繁育目的開展科學研究,不得開展許可內容以外的經營利用活動。

三、外國人或境外組織在我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拍攝電影、錄像的,原則上應有中方合作單位,並由中方合作單位向有關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有關漁業主管部門在受理上述申請時,應重點審查考察等活動的目的、用途是否合法,以及內容、路線、時間、方式等是否科學合理,必要時可委託專家進行評估。

四、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科研單位開展水生野生動物科學研究活動的監督指導,並將相關情況定期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涉及捕捉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等重大事項的,相關情況應當隨時上報。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李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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