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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證機構、公證員開展公益服務的量和質納入評估體系

2021-05-27 17:49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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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司法部副部長熊選國、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負責人施漢生介紹優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國新聞社記者】

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非營利性證明機構,請問公證服務是如何體現它的公益屬性的呢?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負責人 施漢生】

謝謝記者朋友的提問。這個問題確實很有價值,這個問題的回應要建立在準確客觀理解公益性的基礎上。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開展證明活動,獨立承擔責任的證明機構。非營利性或公益性是在制度設計時對公證作出的一個高度概括。公證機構不是為了營利、追求價值的最大化,而是為了社會公共服務這個宗旨開展工作。

從公證的效力來看,我國基本上傾向於大陸法係公證制度,秉持了“公”這樣一個職能定位,也就是公正、公平、公信這樣一個屬性。它可以事先預防矛盾糾紛,化解市場主體、當事人在交往、交易當中可能産生的爭端,可以促進和維護司法公正,減少司法成本。從公證制度的價值定位來看,公證證明權是來自於國家的法律授權,體現了國家通過特定的服務機構來行使對經濟和民商事活動適度干預這樣一種法律機制。

從公證系統配置上看,公證機構的設立、公證員的配備都是由司法行政機關基於統籌規劃、合理佈局,而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的規則進行自由配置。因為要考慮到使人民群眾可以享受得到、負擔得起公證服務。

在公證收費問題上也體現了公益性,相比較其他法律服務行業而言,公證收費的標準總體而言是比較低廉的。公證機構作為獨立承擔責任的服務機構主體,可以通過優質的服務來收費,用於負擔各種成本開支,包括場地、人員,納稅、會費、質量保證金、保險費、事業發展等。這裡面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公證收費應當做嚴格的區分,要區分服務保障民生類和市場選擇服務類這兩個類型。對關係民生的公證服務應該收費低廉,而且要進行動態的調整,能低則低;對於市場可以調節的,也要進行嚴格的論證,要有一定的浮動區間。公證法修訂時,把公證收費的標準制定權限下放到省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總的看都是在往下調整,而且調的比較明顯。另外,我們要求公證機構在收費時如果有區間價、浮動價一定要就低來收取。

這次《意見》對強化公證服務又作出了一些規定,提出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協會要將公證機構、公證員開展公益服務的數量、質量納入評估體系,要體現行業承擔的社會責任。我們把公證員開展公益服務的量和質作為今後培訓、考核的重點關注事項,提高政治站位,同時也要提高服務技能。今後,公證員參與公益法律服務也將作為開展職稱評定的重要考量指標之一。

另外,公證的公益性還體現在為社會特定的群體提供服務,有些還是義務。比如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我們要減免收費。《意見》中明確了,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以及特定情形的,比如去年疫情防控,一線參戰的醫務人員等,在辦理公證服務時我們也要能減則減,能免則免。謝謝。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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