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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的通知

2021-08-13 11:39 來源: 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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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的通知
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

針對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和人群流行特徵,為進一步指導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科學規範佩戴口罩,我們對《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修訂版)》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
(代章)
2021年8月9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
(2021年8月版)

針對現階段新冠病毒變異株特點和人群流行特徵,為進一步指導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科學規範佩戴口罩,保護自己,保護他人,對《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修訂版)》進行了更新,形成了《公眾和重點職業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對本指引未涉及到的人群和場景,仍按《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修訂版)》執行。

一、普通公眾

(一)需戴口罩場景和情形。

1.處於商場、超市、電影院、會場、展館、機場、碼頭和酒店公用區域等室內人員密集場所時;

2.乘坐廂式電梯和飛機、火車、輪船、長途車、地鐵、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

3.處於人員密集的露天廣場、劇場、公園等室外場所時;

4.醫院就診、陪護時,接受體溫檢測、查驗健康碼、登記行程信息等健康檢查時;

5.出現鼻咽不適、咳嗽、打噴嚏和發熱等症狀時;

6.在餐廳、食堂處於非進食狀態時。

(二)口罩選擇及注意事項。

口罩的正確使用、儲存和清潔是保持其有效性的關鍵。建議公眾選用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護級別口罩,並遵守以下規定:

1.正確佩戴口罩,確保口罩蓋住口鼻和下巴,鼻夾要壓實;

2.口罩出現臟污、變形、損壞、異味時需及時更換,每個口罩累計佩戴時間不超過8小時;

3.在跨地區公共交通工具上,或醫院等環境使用過的口罩不建議重復使用;

4.需重復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時宜懸挂于清潔、乾燥、通風處;

5.戴口罩期間如出現憋悶、氣短等不適,應立即前往空曠通風處摘除口罩;

6.外出要攜帶備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裝袋或乾淨的存放袋中,避免擠壓變形,廢棄口罩歸為其他垃圾處理;

7.建議家庭存留少量顆粒物防護口罩*、醫用防護口罩備用。

二、重點職業人群

(一)境外輸入和污染傳播高風險崗位。

1.崗位類別。

(1)跨境貨車、火車運輸、裝卸等工作崗位;

(2)境外冷凍食品加工、貯存、裝卸、運輸等冷鏈運輸崗位;

(3)負責入境航班、火車、汽車的司機、乘務員、保潔員、搬運員等崗位;

(4)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郵遞物品等的海關工作人員;

(5)機場、航班等保潔員、行李搬運等地勤人員。

2.口罩選擇。

在工作期間全程戴顆粒物防護口罩*。

(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1.人員類別。

(1)一般接觸人員:包括門診和普通病房醫護人員,保安、掛號、導醫、收費、藥房等人員;

(2)接觸潛在污染物人員:保潔人員、護工、水暖工、化驗室工作人員等;

(3)接觸病人或感染者崗位工作人員:發熱門診和隔離病房醫護人員、鼻咽拭子採樣人員等。

2.口罩選擇。

在工作期間一般接觸人員須全程戴醫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護級別口罩,接觸潛在污染物人員須全程戴顆粒物防護口罩*,接觸病人或感染者崗位工作人員須全程戴醫用防護口罩。

(三)公共場所服務人員。

1.人員類別。

包括乘務人員、安檢人員、售貨員、售票員、警察、廚師、酒店和餐館服務員、快遞員、貨物配送員、門衛、保安、保潔等。

2.口罩選擇。

在工作期間全程戴醫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護級別口罩。

(四)注意事項。

1.以上人員所服務的機構應當為其配備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符合相關要求的口罩産品。

2.各單位要建立嚴格監督制度,將口罩佩戴情況納入單位規章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群眾監督機制並設立投訴電話,及時發現問題並落實整改。

3.各單位應當設立獨立廢棄口罩收納裝置。醫療機構廢棄口罩按醫用廢棄物處理。

注:*顆粒物防護口罩,是指符合《呼吸防護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2019)標準中“隨棄式面罩”規定且無呼氣閥的産品。有特殊類型要求的,把類型和過濾等級標注在括弧裏,例如“顆粒物防護口罩(KN95)”,如果不標注,就是指所有隨棄式面罩。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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