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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首設歇業制度 企業可“休眠”

2021-08-25 17:25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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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熊茂平、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楊紅燦、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介紹《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封面新聞記者】

《條例》首設歇業制度企業可“休眠”,請問這是出於怎樣的考慮?另外,如何區分歇業公司與經營異常公司,以及將如何加強事後監管,完善好配套制度措施?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 楊紅燦】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市場主體受到疫情的影響,暫時無法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但是仍有比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為了解決相關的問題,也為了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條例》借鑒域外的相關制度,並結合部分地方前期試點經驗,我們建立了市場主體的歇業制度,明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目前,已經開展歇業試點的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和寶安區,自今年3月啟動試點以來,已為11家市場主體辦理了歇業登記,主要涉及到跨境電商貿易、商務服務、科技類等行業領域。建立歇業制度,目的就是為經營困難的企業提供一個緩衝性的制度選擇,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有利於助企紓困,也為我國出臺相關的幫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礎。

剛才你講到經營異常名錄,它是《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一項信用監管制度,是企業存在未按時年報或者公示的有關信息,公示信息隱瞞其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情形時,市場監管部門就會將有關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提示風險的信用約束措施。相較而言,歇業是市場主體的主動行為,經營異常名錄是市場監管部門對存在經營異常情形企業的信用監管措施。

對歇業的市場主體,《條例》明確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通過公示加強對歇業企業的社會監督和信用監管。歇業備案是《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市場主體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沒有備案的,登記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條例》要求,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係處理等有關事項,市場主體的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就視為它恢復了營業,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條例》同時規定,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要求市場主體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強化歇業的信息公示和社會監督。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貫徹落實《條例》規定,及時回應和解決制度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形成“組合拳”,做好歇業制度落地落實相關工作,為市場主體紓困解難。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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