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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

2021-08-25 17:25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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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下午3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熊茂平、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楊紅燦、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介紹《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廣記者】

這次《條例》的出臺在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方面,有哪些制度的安排?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 楊紅燦】

為了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在市場主體準入方面,《條例》明確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對登記主體、登記程序、登記備案事項、登記規範等4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統一規定,有效提升登記註冊便利度。

一是明確了登記主體範圍。《條例》將原本分散在各個單行登記行政法規中的各類市場主體進行了匯總整合,明確在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登記的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個體工商戶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二是明確了登記程序規定。《條例》確立了以“當場辦結為原則,以限時辦結為例外”的原則,明確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登記申請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並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於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確認,並當場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三是明確了登記備案事項。《條例》將市場主體普遍具有的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額等登記事項進行統一規定,並按照相關法律要求,結合不同市場主體類型的特點,補充規定了登記備案事項。

四是明確了登記規範要求。《條例》對市場主體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等進行了規範要求,並對提交的材料規範、仲介機構義務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市場主體退出方面,《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市場主體的登出制度,最大程度地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登出難”問題,對釋放社會資源,充分發揮優勝劣汰市場機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優化普通登出登記程序。《公司法》等各類市場主體的實體法對普通登出程序都有了明確規定,《條例》在條款方面積極做好與這些實體法規定的銜接,並進一步優化登出登記流程。對個體工商戶等無需清算的市場主體,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對於公司、合夥企業等需要清算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告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等信息。

二是明確簡易登出程序規定。《條例》明確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在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後,可以自主選擇通過簡易登出程序退出市場。市場主體選擇簡易登出程序退出市場,需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可以辦理登出登記;個體工商戶選擇簡易登出程序登出的,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十日內無異議的,可以直接辦理登出登記。

還需要説明的是,《條例》對加強登出工作政府與法院聯動作出規定,也就是“府院聯動”。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産的市場主體,有關清算組、破産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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