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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資本市場供需結構再優化

2021-12-20 09:04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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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做出詳細規範。

證券出借業務俗稱“融券”,是境內外資本市場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的常見交易制度,發展較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證券借貸業務存量規模已達2.3萬億歐元。在境內市場,債券出借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發展較為迅速,截至今年9月末,境內債券借貸規模8041億元,境內轉融通出借餘額1692億元,社保基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場主體均已獲准參與。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保險資金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參與者,債券、股票等證券資産持有期限較長、存量規模較大,具有盤活存量資産、提升投資收益的需求。《通知》的制定,有利於豐富保險資金的運用方式,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機構投資者作用,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

來自銀保監會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末,保險資金運用餘額22.58萬億元,其中債券為8.83萬億元,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為2.77萬億元,兩者合計11.6萬億元。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能夠有力緩解融券業務券源不足的瓶頸,優化資本市場供需結構。保險資金秉承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核心投資理念,始終踐行機構投資者責任。通過參與證券出借業務,進一步豐富業務參與主體,有利於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資金運用部負責人賈鈺峰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方面,證券出借業務對於保險資金來講是相對穩健的投資選項。證券出借業務無論在境外還是境內,發展都比較成熟。另一方面,保險資金是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在海外,保險機構也是市場上重要的券源供給方。

從《通知》的內容看,主要是對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決策管理流程進行規範,具體內容涉及以下三個層面:一是設置差異化監管標準,堅持分類監管導向。一方面限制償付能力、資産負債管理能力等未達標的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另一方面引導保險機構加強交易對手管理,根據業務模式、風險程度的差異,設定不同的交易對手標準,切實防範信用風險。二是強化審慎監管理念,建立資産擔保機制。對無中央對手方的證券出借業務,要求證券借入方提供擔保,規定擔保物類型及擔保比例下限,強調擔保比例持續達標,增強資産安全性。三是加強合規管理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明確保險機構參與證券出借業務在會計處理上不終止確認、在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上不放鬆要求,壓實保險機構在經營決策、交易對手管理、資産擔保、資産託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同時,《通知》明確,參與股票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股票投資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參與債券出借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且持續符合監管要求。保險資管協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在參與證券出借業務過程中,保險機構有了更大的自主決策空間,但是並不意味著放鬆了風險管控的要求,保險機構作為證券出借人應當加強風險識別、計量、評估與管控,定期對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交易對手集中度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對交易額度實施動態管理和調整等,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

截至11月30日,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中,有78傢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有37傢具備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而絕大多數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也具備上述兩項投資管理能力,市場主體廣泛。因此,有分析人士認為,保險機構基於自身投資需求的考慮,會對該政策給予高度重視,而不同資産規模、不同負債特徵的公司應針對自身特點,研究制定證券出借業務的投資計劃、操作流程以及內控制度,穩健合規推進業務發展。相信未來各類保險機構對於證券出借業務的參與度將逐步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政策出臺貫徹了“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為新業務增設行政許可事項,賦予保險機構自主決策的更大空間。《通知》還要求保險機構遵守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以及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避免與現行政策相衝突。與此同時,政策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一方面要求建立資産擔保機制。另一方面強化合規管理要求,壓實保險機構在經營決策、借入人管理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展望未來,賈鈺峰認為,政策的出臺一方面有助於盤活保險資金長期持有的存量資産並增厚其投資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望擴大融券業務市場規模,提升市場流動性和活躍度。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將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證券出借業務的監管,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引導保險機構強化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更好服務資本市場發展。(記者 于泳)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楊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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