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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

2022-01-06 14:14 來源: 甘肅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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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省醫保局獲悉,為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鼓勵社會各界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對《甘肅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

《辦法》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個人等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舉報,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舉報人可實名舉報,也可匿名舉報。

《辦法》所稱的醫療保障基金是指由醫療保障部門管理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專項基金。

舉報獎勵事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舉報人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的;舉報情況經醫療保障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舉報人願意得到舉報獎勵的。

查證屬實的舉報分為2個獎勵類別:一類舉報是指提供被舉報對象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關鍵具體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涉案金額5%至8%(含)給予獎勵。二類舉報是指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材料並協助案件調查,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部分相符,按涉案金額3%至5%(含)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依據舉報所屬類別和涉案金額等因素綜合計算確定,但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對於欺詐騙保行為不涉及相關金額,但舉報內容屬實的,可視情形給予適當獎勵。舉報人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內部人員或原內部人員,以及提供可靠線索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競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可按照上述標準適當提高獎勵金額。(記者 顧麗娟 李永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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