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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不合理罰款規定的標準是什麼

2022-07-29 11:26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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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2年7月29日(星期五)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趙昌華、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負責人徐志群、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司長魏東、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許新建介紹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有關工作,並答記者問。

【光明日報記者】

為什麼要清理不合理罰款規定?清理的標準是什麼?

【司法部政治部主任 趙昌華】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行政執法的重要指示要求,不斷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執法水平有了顯著提高,但亂罰款、亂收費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能和質量,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部署開展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

去年11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明確要求罰款數額的設定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該嚴的要嚴,該輕的要輕。這次清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罰款規定,國務院也提出了明確要求,概括起來就是“三個一律”:

第一個“一律”就是凡是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罰款事項,一律取消。關於設定權限,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能夠對哪些行為規定罰款,以及罰款的種類、幅度和範圍,行政處罰法都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也要求,不得通過增減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法定幅度之外調整罰款上下限等方式層層加碼或者“立法放水”。關於設定程序,立法法對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制定、修改都有明確規定,罰款事項的設定必須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設定。沒有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設定的,予以取消。

第二個“一律”就是凡是罰款事項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違“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或者有失公允、過罰不當的,一律取消或調整。比如,對企業試生産的産品,未標明“試製品”即銷售的行為處以罰款,已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對“試製品”可以按普通産品統一監管,取消相應罰款,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

第三個“一律”就是凡是罰款事項可採取其他方式進行規範或管理的,一律取消。比如,以前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如果不帶就被警告或者罰款,但現在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信息化手段查詢證件信息,已不需要再隨車攜帶,通過設定罰款進行監管已沒有必要。

同時,在罰款清理工作中,我們還堅持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在堅決杜絕亂罰款的同時,也不簡單地為了清理而清理,對涉及公共安全、清理後可能出現監管空白確需保留的,不予清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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