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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2023年底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用地不動産登記發證實現“應辦盡辦”

2022-09-01 11:40 來源: 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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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記者從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加快為企業辦理廠房及土地手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全區企業用地不動産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企業沒有取得不動産權證書,就無法開展抵押和融資,盤活資産,企業家也難以找到歸屬感,企業經營也存在潛在的風險。推動企業用地不動産登記工作,可以更好地保障企業財産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副廳長田野介紹,根據前期對全區企業及廠房用地情況和産權證書辦理情況的初步摸排,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歸類分析,《指導意見》針對企業辦理不動産權證書較常見的6種情況提出了指導意見。

第一種是企業用地沒有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情況,應當依法依規處理並補辦相關核實手續後,辦理不動産登記;對於確實因為建成時間較早等原因不具備補辦條件的,在符合現行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雖然不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但不違反強制性內容兩種情況下,在報經當地政府同意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或核實意見。

第二種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因未通過竣工驗收的無法登記的,《指導意見》明確在建設單位組織完成房屋安全鑒定,驗收合格以後,由負責項目監管的住建部門出具竣工驗收備案意見。

第三種是土地沒有供應的,明確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及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來完成供地程序,考慮不同時期和不同類型,採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辦理。

第四種是對房屋和土地權利主體或用途不一致的情況,明確了解決措施。不動産統一登記以後,國家要求“房地一體”開展登記工作,即房屋(地上附著物)和土地需要保持一致。在推動企業用地不動産證辦理過程中,如果已經發放的房本和土地證用途不一致,可以繼續分別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進行登記,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已登記的不動産用途;如果因為房屋(廠房、商業設施)所有權多次轉移、土地使用權未同步轉移,從而導致房屋和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經核實權屬關係變動清晰且無爭議的,可以根據規定程序由現在的房屋所有權人單方申請辦理房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産登記;對於土地已登記但房屋未登記,且二者用途不一致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規劃核實意見後,按照規劃核實意見辦理不動産登記。

第五種是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查封或者抵押的情況下,相關不動産登記工作的處理方法。對於申請人與查封被執行人一致的,可以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已經設置抵押權的,除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外,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産。

第六種是對企業滅失影響不動産登記的,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産是依申請登記,企業滅失就意味著沒有了申請登記的主體,《指導意見》也區分情況明確了解決路徑。有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承繼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申請登記主體;沒有承繼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的,不動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提出登記申請。

田野介紹,《指導意見》明確了工作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目標。工作原則是在尊重歷史的同時堅持問題導向,即“缺什麼補什麼、誰審批誰負責”;適用範圍是針對國有土地上已建成的企業用地;力爭在2023年底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用地不動産登記發證實現“應辦盡辦”。按照文件精神,各級政府作為此次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結合自治區開展的五個方面大起底行動,進一步對未辦理不動産登記的企業用地進行摸底排查,於今年10月底前完成問題臺賬建立,梳理問題原因,明確責任部門,邊摸底邊推進,全力推動企業用地産權完善工作。(記者 阿妮爾)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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