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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發佈第三批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

2023-02-11 09:30 來源: 農業農村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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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指導地方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提升執法辦案水平,日前,農業農村部發佈第三批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供各地執法辦案參考借鑒。

指導案例一《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公司推廣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水稻種子案》涉及主要農作物品種“未審先推”行為的認定。該案中,當事人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公司+農戶”名義簽訂種植合作協議,由其向合作社提供尚未通過品種審定的水稻種子,並向合作社收取數十萬元的技術服務費,同時約定以國家糧食收購價全部回收合作社種植後收穫的稻穀。根據當事人與合作社簽訂種植合作協議約定的種子供應數量、技術服務費數額、稻穀收穫物歸屬等內容,以及當事人印製的品種宣傳手冊等事實,足以認定當事人實施了將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水稻種子推廣應用於農業生産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指導案例二《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某消毒消殺公司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經營農藥案》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無主觀過錯不處罰規則的適用。該案中,當事人未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先後2次中標包含溴鼠靈和溴敵隆等2種限用農藥的政府採購項目,且案發時合同已履行完畢。當事人作為在消毒消殺領域從業10餘年的商事經營主體,參與涉及農藥産品的政府採購項目時理應自覺了解和遵守國家農藥法規和相關制度要求,其以不了解限制農藥經營許可要求請求免責的理由不成立。同時,政府採購文件規定參與競標人應當符合“本項目特定的資格要求”,相關部門在實施政府採購過程中未對當事人是否具備競標資格進行審查,不能成為當事人免除自身法律義務的理由。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依法應當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指導案例三《浙江省麗水市某商務公司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案》涉及通過“無貨源電商”模式經營依法應當取得經營許可的農業投入品案件的法律適用。該案中,當事人採用“無貨源電商”經營模式,通過“爬蟲軟體”獲取他人網絡銷售的獸藥産品信息並在自己網店上架展示、加價銷售,其無論是向上遊網店購入獸藥還是向下游消費者出售獸藥,均以自己名義進行,屬於典型的經營獸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屬於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應當予以處罰。

指導案例四《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某畜牧公司經營依法應當檢疫未經檢疫種豬案》涉及經營依法應當檢疫未經檢疫動物的法律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稱《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條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具備補檢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補檢,補檢合格的,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轉引至該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處罰;補檢不合格的,直接適用《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處罰。不具備補檢條件的,對相關産品予以收繳銷毀,並按照《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轉引至該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處罰。該案中,當事人經營應當檢疫未經檢疫的種豬,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補檢合格,應當適用《動物防疫法》九十七條、第一百條第一款予以處罰。

指導案例五《四川省西昌市陳某某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宅基地建住宅案》涉及農村宅基地違法事實認定問題。根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只有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才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該案中,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準確把握宅基地執法職責的內涵和外延,緊緊圍繞“農村村民”“未經批准”“佔用土地”和“建住宅”四個核心要素進行調查取證,形成了完整、準確、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實施了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宅基地建住宅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建住宅、退還非法佔用的宅基地。

指導案例六《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某農資經營部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案》涉及經營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的法律適用及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省際協作機制應用。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驅鳥劑定性問題的函》(農辦法函〔2020〕18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依法界定管理獸藥和農藥的函》(農辦農函〔2021〕3號)的規定,鳥鼠兔驅避劑應當界定為農藥,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管理。該案中,當事人銷售的鳥鼠兔驅避劑未取得農藥登記證,依法應當按照經營假農藥處理。因該農藥標稱生産企業不在本地,農業行政執法機關還及時通過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省際協作機制,商請標稱企業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協助調查,進一步完善了當事人經營假農藥的證據鏈條。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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