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口口相傳非法吸收資金也被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1 10:29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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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定於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在中國銀監會302會議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介紹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工作情況,並答記者問。

    [《人民法院報》記者]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了認定非法集資的條件,其中包含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集資意見;第二條進一步規定,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以及明知吸收資金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在實踐中如何準確理解“向社會公眾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 羅國良]為依法懲治非法集資案件,2011年專門做了司法解釋,《解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行為人在吸收資金過程中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判斷是否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重要依據。換句話説,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是非法集資的重要特徵之一。  

    現代社會傳媒非常發達,除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典型的公開宣傳途徑外,實踐中常見的還有標語、橫幅、宣傳冊、宣傳畫、講座、論壇、研討會等宣傳途徑。行為人通過上述途徑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都屬於“向社會公開宣傳”。

    實踐中,有些行為人採取口口相傳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通常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登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這些相關信息非常容易在社會公眾中大範圍地快速擴散。如果行為人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並未設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積極推動相關信息傳播,這在實際效果上與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並無差異,因此,這類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回答完畢。

責任編輯: 曹樂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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