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處置涉案財務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1 10:48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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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定於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在中國銀監會302會議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介紹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工作情況,並答記者問。

    [《檢察日報》記者]日前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八條第三款特別強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務,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請問這條規定如何理解和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韓耀元]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處置涉案財務,不得違反有關處置程序、超越職責範圍,非法或者擅自處置涉案財務。比如《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就明確規定,查出國家工作人員涉案,應該追究責任。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務,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強化對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責任的約束,督促其盡責履職,《意見》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嫌財務,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置涉案財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行為,或者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還應當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

責任編輯: 曹樂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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