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應給予刑事打擊 不要為貪圖私利成為犯罪幫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1 10:51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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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定於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在中國銀監會302會議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介紹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工作情況,並答記者問。

    [《人民公安報》記者]《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進一步明確了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請介紹一下這條制定的背景和考慮?

    [韓浩]目前在社會上一些單位和個人幫助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人吸收資金,從中收取代理費、管理費等,這種情況在跨區域集資犯罪案件中特別突出。這些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危害:一是為非法集資推波助瀾。這些人根據非法集資行為人的受益,廣泛散佈非法集資的信息,引誘群眾投資,使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迅速蔓延,危害擴散。二是佔有大量的非法集資款。這些人在幫助非法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按吸收資金的比例獲取高額回報,有的高達三到四成,群眾投入大量資金被他們非法佔有。三是干擾案件正常查處。部分人員在案發後散佈謠言,阻撓群眾報案,或者煽動群眾上訪、衝擊國家機關,企圖以此轉移群眾視線、逃避打擊、維護自身非法獲利,實質上是繼續侵害群眾的合法權益。

   鋻於這些單位和個人行為的違法行及危害性,必須依法查處,對其違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其中,對於經查證認證與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應予刑事打擊。但同時,考慮到他們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處於從屬地位,主觀惡意相對較弱,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果他們能夠及時退繳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或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在此,公安機關提醒有關單位和個人:一是要遵紀守法,不要為了貪圖私利而成為犯罪的幫兇;二是要認清自身行為的性質,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工作,不要執意而為、一錯再錯。

責任編輯: 曹樂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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