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具有向大眾集資的行為特點 應受到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約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04-21 11:11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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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定於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在中國銀監會302會議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介紹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工作情況,並答記者問。

    [北京電視臺記者]我有兩個問題,第一,我看到咱們2013年處置案件大概有3700多起,挽回損失64億,我想知道單筆案件最高額度是多少?北京地區的特點是什麼?是不是經濟發達地區這種案件會高發呢?第二,講到P2P,尤其今年,眾籌有一種區別於P2P的一種新的方式越來越多地在網上出現,眾籌和我們現在非法集資的四個特點非常像,幾乎是一樣的,我想知道在這方面的區別和有沒有已經出現眾籌,打著眾籌的旗號,最後還是打著非法集資的案件?

    [劉張君]你這個問題很敏感,剛才我説了,非法集資的互聯網化,怎麼樣監督、怎麼樣界定,還有眾籌這塊如何減少法律風險。我先説一下關於P2P的情況,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非法集資活動也呈現出從線下到線上轉移的趨勢,大量非法投融資廣告信息通過網站、論壇、微博、郵件等網絡渠道發佈,加快了不良信息的傳播和擴散。個別不法分子更是借助互聯網金融概念的興起,利用一些新興領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監管真空,大肆在網絡上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目前,已經出現了一些P2P借貸網站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給群眾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對於這些網絡化非法集資活動的界定,重點還是要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關於非法集資的四個特徵要件來判斷,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在高法司法解釋裏明確了這“四性”。我們上個月公佈的《意見》又進一步對“向社會公開宣傳”的“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詳盡規定。從政府的角度來講,一方面要加強對P2P、眾籌等新興行業領域的規範和管理。比如近期國務院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做了大致分工,決定由銀監會牽頭承擔對P2P監管研究,相關工作已經開始啟動。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力度,通過投訴舉報、風險排查、網絡監測等各種手段,加強對線上、線下涉嫌非法集資信息的收集、甄別和處理,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將非法集資消滅在萌芽階段。部際聯席會議一直著力推動成員單位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本行業、本地區的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和風險防範機制,目前有的省份正在研究開發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及金融欺詐風險管理平臺,通過對互聯網各種數據的收集、分析和處理,結合我們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的各種關鍵的要素在網上進行收集,這樣我們就重點搜索了一批疑似非法集資案件的監測預警,我們可以早期進行防範。

    關於眾籌這塊,對於金融創新和市場完善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這是它的積極作用。對於創新,國家是支持並且鼓勵的,但任何創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紅線。我國眾籌剛剛起步,初期尚沒有明確的監管,行業發展門檻較低,主要依靠自律進行約束,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能還是比較大的。而眾籌具有向大眾集資的行為特點,應當受到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約束。由於眾籌的類別不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也不同。如債權類眾籌,類似P2P的眾籌,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為仲介平臺,你只是一個仲介,要回歸平臺類仲介的本質,提供點對點的服務,不能直接經手資金,不能提供擔保,不得建立資金池,不能進行非法集資。另外,對股權類的眾籌、回報類的眾籌等業務也都有相應的業務規定,只要開展業務,就應該嚴格堅守法律紅線,合規合法地開展經營活動,這樣,眾籌涉嫌非法集資等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就小很多。謝謝。

    [楊玉柱]回答你下面一個問題,北京地區也這樣,確實發達地區比較多。同志們,朋友們,前面發佈的時候已經講到非法集資形勢非常嚴峻,打擊非法集資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宣傳教育作為治本之策非常重要。去年5月份宣傳月活動搞的是卓有成效的,今年5月份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將繼續在全國開展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目的是讓公眾進一步認識非法集資危害性,自覺抵制非法集資,我們在這裡也希望媒體能積極關注,給大家提示風險,以免上當受騙。同時,《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裏面對集資認定、“社會公眾”的認定等八個方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規定。這個《意見》的出臺對遏制非法集資犯罪勢頭、對於震懾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正常金融和經營秩序和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都會起到積極作用,也請各位媒體多多報道。總之,處置非法集資這項工作離不開各種媒體朋友的大力支持,請大家多多報道,做好報道,在此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謝!今天上午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責任編輯: 曹樂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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