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普世的法治模式,只有最適合本國國情的法治模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0-30 09:46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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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定於2014年10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時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佈廳舉行新聞發佈會,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姜偉介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重大意義和司法領域的重大舉措,並答記者問。

    [央視記者]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這份決定中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這是基於什麼考慮?第二個問題,這個《決定》我們也注意到提出領導幹部鋻於司法將被追責,我們知道這方面之前也有過類似的規定和要求,這次重新提出來有什麼新的內容?

    [姜偉]法治作為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的基本精神對於各國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法治建設固然有其客觀規律,但是也要與本國的實際相結合。

    走什麼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麼樣的法治體系,是由一個國家的基本國情決定的。從各國的法治現狀看,具體國情的複雜性決定了法治模式的多樣性。我們注意到,主要發達國家在政體形式、法律制度、司法體制方面,也不盡相同。世界上並沒有普世的法治模式,也沒有最好的法治模式,只有最適合本國國情的法治模式。中國經過65年的探索,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法治建設成就。這些成就集中體現在我們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條道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為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社會安定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走這條道路,我們堅定不移、充滿信心。目前,世界已經認可經濟發展的中國模式,我們相信,世界也會認可法治建設的中國模式。關於您提到的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將要追責的制度,這次《決定》做了明確的要求。《決定》要求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主要有三個措施,第一是全程留痕,就是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要記錄在案。第二要公開通報,領導幹部插手司法活動情節惡劣的要公開通報。第三如果干預個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規追責責任。

責任編輯: 郭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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