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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20日公佈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20日   來源:監察部網站/環保總局網站

  監察部和環保總局2月20日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公佈施行。《暫行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關於環境保護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懲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監察部副部長、新聞發言人李玉賦環保總局副局長祝光耀分別在會上講話,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主持會議。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不相協調的矛盾日益突出,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的現象在許多地方時有發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較為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領導沒有樹立牢固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甚至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發展;一些地方對環境保護負有監督和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環境法制意識淡薄,不能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徇私枉法、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現象時有發生。針對環境保護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監察部和環保總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規定,聯合製定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共16條,對立法宗旨、適用範圍、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處分量紀標準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有三個顯著特點:第一,體現了依法行政、從嚴執政的要求。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暫行規定》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的處分進行了明確規定,詳細列舉了當前比較突出或者比較普遍、需要嚴厲懲處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其中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有30余項,涉及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規定有8項。第二,體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要求。重在遏制當前各種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頻繁發生的勢頭,同時也具有重要的防範功能,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群眾反映較集中的環境污染問題,新增設了紀律處分規定。第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明確了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和處分量紀標準,處分的輕重與違法違紀行為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

  發佈會強調,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負責人,要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以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切實把《暫行規定》貫徹好、落實好。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宣傳,準確理解、正確把握其精神實質,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進一步提高依法辦事能力,更好地肩負起環境保護職責。要嚴格執行《暫行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不論涉及到什麼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各級監察機關和環境保護部門要把貫徹執行《暫行規定》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定期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暫行規定》情況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問題。對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以及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背後的腐敗問題,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

附: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全文
李玉賦在新聞發佈會上講話全文
祝光耀在新聞發佈會上講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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