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賦在環保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新聞發佈會講話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是我國第一部關於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企業的各類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和量紀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它的發佈實施,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體現了監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行政監察手段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態度和決心。
大家知道,自然環境是包括我們人類在內的一切生物的搖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保護環境就是保護人類,建設良好環境就是造福人類。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各地區各部門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全社會環境意識明顯提高,全國環境質量總體穩定,生態保護和建設得到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環境總體狀況不容樂觀,有的問題還十分突出。比如,我國三分之一的地區降過酸雨,七大河流中有一半污染嚴重,四分之一的居民沒有清潔飲水源,三分之一的城市居民呼吸的是污濁的空氣,世界十大環境污染最嚴重的城市有一半落入中國版圖,還有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等等。造成這些問題的因素固然很多,比如,原材料緊缺,人口增加,環保投入不足,歷史欠賬較多等,但從近幾年監察機關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察的情況看,人為因素是一個重要方面。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沒有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甚至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發展,不僅不履行對轄區環境保護應負的責任,而且還出臺一些“土政策”,限制和阻撓環境執法。二是一些對環境保護負有監督和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環境意識淡薄,不能夠嚴格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辦事,徇私枉法、失職瀆職的問題時有發生。三是作為環境污染源頭的企業,甚至一些大企業、上市企業,不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排污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相當嚴重。四是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在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著重經濟處罰、輕紀律追究的問題;已有的規定對紀律追究方面的要求過於原則,可操作性差。因此,適應環境保護新的形勢,制定一部專門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分的部門規章,加大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及直接責任人的懲處力度,勢在必行。
近年來,各級監察機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堅持把加強環境保護執法監察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加強政府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大了監督檢查力度。2005年,監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確定了晉陜蒙寧交界區域電石鐵合金焦碳行業9個環境污染首批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截至目前,已有13人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為了進一步促進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嚴厲懲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去年4月以來,監察部會同國家環保總局開始著手制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專門規章。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反復徵求意見,形成了現在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共十六條,分別對立法宗旨、適用範圍、適用對象、紀律責任、案件移送等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特點:
第一,體現了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要求。《暫行規定》明確地將適用範圍表述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同時考慮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雖然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範圍,但是其受委託履行一部分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職責,其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同樣應當受到紀律責任的追究。因此,《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述人員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這就全面地涵蓋了監察機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監督對象。依據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暫行規定》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的處分作了明確規定,用較大篇幅詳細規定了當前比較突出或者比較普遍、需要嚴厲懲處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其中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有二十余項;涉及依法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有十余項;涉及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規定有八項。這明顯地加大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加重了他們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
第二,體現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及應當承擔的責任,這些規定首先體現了懲治的要求,重在遏制當前各種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頻繁發生的勢頭;同時,又具有重要的防範功能,是預防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發生的重要制度。比如,針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群眾反映較集中的環境污染重點問題,新增設了部分紀律規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産業政策、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擅自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都要追究紀律責任。這些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明令禁止的行為,對應當承擔責任的單位或者人員,以往卻沒有任何懲處的規定,或者只有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此,《暫行規定》本著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增設了處分規定。
第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暫行規定》將紀律責任承擔的主體確定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做到了責任主體明確。在對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檔次和幅度的設定上,堅持處分的輕重與違法違紀行為承擔的紀律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把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區分為“有情節”、“情節較重”、“情節嚴重”,並確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和幅度,大大增強了規定的可操作性。
《暫行規定》的發佈實施,為我國環保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們一定要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把《暫行規定》貫徹好、落實好。
一是抓緊組織好《暫行規定》的學習、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應該帶頭學習、宣傳《暫行規定》,準確理解、正確把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遵守有關規定。環境保護涉及政府眾多職能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海洋、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公安、交通、鐵道、民航、衛生等部門依法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農業、林業、水利依法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各種規劃的編制部門和審批部門具有編制和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責任。希望各有關部門通過學習宣傳,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更好地擔負起保護環境的重要職責。也希望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和監督的力度。
二是嚴格執行《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為追究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今後,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不論涉及到什麼人,都要嚴格按照《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嚴肅查處;不僅要依法給予經濟上的處罰,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視情節給予其從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決不手軟,決不姑息。.
三是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暫行規定》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加強對環境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要定期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暫行規定》情況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問題。對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以及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背後涉及領導幹部的腐敗問題,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我們要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