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從今年起將對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濫用職權、越權執法和隨意執法等行為的領導幹部加以嚴懲,從年初開始實施的《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將使這項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
《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過程中,因主觀過錯造成的任何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者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將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甚至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為便於操作,針對社會生活中容易出現的對人民群眾影響較大的一些突出情況,《辦法》具體列舉了7類53種行政執法過錯行為。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專業性、法律性強,涉及到行政執法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法律專業性強的監督工作機構承辦。因此《辦法》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具體承辦本級政府、本機關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有關工作,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究。
此外,為了確保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客觀公正,規定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確保不枉不縱。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免責條款,以防止追究泛化,影響現有的行政執法秩序,降低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