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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啟動四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打造法治政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6日   來源:光明日報

    記者近日從深圳市政府有關部門了解到,從1997年起,深圳在全國率先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到目前為止,已完成的四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加強深圳的廉政建設,打造法治政府,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提高行政效率,都起到了顯著作用。

    1998年和2001年,深圳市分別完成了兩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將全市行政審批事項由1091項減少和調整至395項。2003年深圳啟動第三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該輪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要將行政審批和核準事項在原來的基礎上再減少30%左右,審批時限縮短30%左右。由深圳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頒發的《關於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得設立行政審批事項。

    經過第三輪審批制度改革,全市37個部門共有行政審批事項701項,作為行政許可事項保留239項,取消265項;作為非行政許可其他審批事項保留197項。約佔全部行政審批項目的三分之一。

    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指政府機關現實存在的但又沒有被列入國家《行政許可法》劃定範圍的政府審批項目。由於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不受國家《行政許可法》調整,部分政府工作人員以為這部分審批可以自由操作,致使非行政審批普遍存在不透明、不規範和難以監督等多種弊端。為了使非行政許可審批與行政許可審批改革配套,完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圳市委、市政府經認真研究,決定在前三輪改革的基礎上,開展第四輪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

    2006年6月29日,深圳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動員大會在市民中心舉行。第四輪非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成果和標誌,就是從2006年7月1日開始,由深圳市委市政府頒發施行了《深圳市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強調:凡涉及公共資源配置的審批事項和有營利性指標及額度限制的審批事項,必須改為實行公開招投標、拍賣和抽籤等依託市場化辦法進行;凡涉及幾個部門審批和管理的審批事項應改為由一個部門為主負責審批和管理;市政府及各部門通過規範性文件設定的審批項目、部門無法實施有效監管的審批事項,原則上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需年檢、年審的資質、資格外,其他年檢、年審一律取消或實行備案制管理。(記者易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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