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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作出首份行政復議決定 8家違規企業受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14日   來源:質檢總局網站

    8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向福建3家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司發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福建檢驗檢疫局2007年5月11日對申請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這是自今年8月1日《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施行以來,國家質檢總局作出的首份行政復議決定。至此,福建和廣東8家因“飛單”違規出口的企業全部受到嚴肅查處,合計罰款570多萬元。

    據了解,2006年12月29日,韓國駐中國大使館向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局通報稱,寧德市夏威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凍黃魚被韓國檢出氯黴素,從2007年1月6日起到問題解決為止暫停進口其生産的産品。經福建局調查發現,福建7家企業和廣東茂名1家企業在深圳口岸連續違法出口未經檢驗的凍黃魚、池魚等水産品。據查,在2006年6月至12月間,上述8家企業分別委託深圳J公司在深圳辦理了31批水産品的出口手續,J公司收取每個貨櫃8800元人民幣左右的手續費。J公司再轉委託給深圳H公司,分別以上述公司的名義向深圳海關報關出口共計1389.27噸、貨值478.42萬美元的貨物。據悉,這些水産品在向海關報關時隨附的“出境貨物通關單”全部為深圳鹽田局和蛇口局根據廣州局發送的電子轉單信息簽發的,但其載明的發貨人、貨物品名、數量、金額等關鍵信息與報關信息嚴重不符。在報關單中申報的境內貨源地為福建(28批)和廣東(3批),並且全部沒有經過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出境貨物通關單”上載明的發貨人全部為廣州A公司。這是一起典型的“飛單”違規出口行為。對以上違規事實,其法人代表供認不諱。福建局根據相關法規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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