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將規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11-04 13:54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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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

    據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介紹,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業與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協議,通過付費購買污染減排服務,以實現達標排放的目的,並與環保監管部門共同對治理效果進行監督。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確提出,引入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改委的一位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我們根據中央的工作要求,起草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已經提交給有關部門。”

    環保部監測司司長羅毅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環保部已經起草了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指導意見,正在向地方徵求意見。“由於東、中、西部的實際情況差別很大,我們將循序漸進地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服務,目前還沒有辦法全部推開。”

    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責任需要厘清

    在駱建華看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適用於新建、擴建項目的“委託治理服務”型:排污企業以簽訂治理合同的方式,委託環境服務公司對新建、擴建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及升級改造,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污染治理費用。另一種是適用於已建成項目的“託管運營服務”型:排污企業以簽訂託管運營合同的方式,委託環境服務公司對已建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運營管理、維護升級改造等,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託管運營費用。

    “排污企業可以選擇是自己治理污染,還是選擇交由第三方去治理。這是企業的自由,政府不能強制企業選擇哪一種模式。”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毅對21世紀經濟報道j記者分析,政府需要做的是加強對排污企業或者第三方治理企業達標排放的監管。

    王毅認為,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下,需要明確的是排污企業與第三方治理企業在不同法律情景下的法律責任問題,由於這些法律情景比較複雜,目前對其中一些問題的認識還存在分歧。

    “如果污染企業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了第三方治理費用,因為第三方履行治污責任不到位造成了排放污染物超標,那麼主管部門追究第三方責任還是相關企業的責任?如果是由於污染企業實際排放的情景與合同相比發生了變化,導致第三方治污不達標,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是否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王毅説。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對21世紀經濟報道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對作為第三方的專業治污企業的專業水平和資金能力要求很高,這就涉及一個問題,即政府需要對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資質和能力做出一定的評估認定,還是完全交由排污企業自己根據需求去到市場上選擇?如果是後一種選擇的話,那麼政府如何約束第三方治污企業?

    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經率先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在法律責任機制上,《意見》強調堅持強化排污者治污主體責任與第三方具體治污責任和連帶責任相結合。具體而言,首先要落實排污單位責任。排污單位是污染治理主體,依法承擔排放污染的相關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鼓勵排污單位按照“專業、經濟、高效”的原則委託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專業企業開展污染治理。沒有能力實施污染治理的排污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實施治理。排污單位委託第三方實施治理的,應對其治理行為實施有效監督。

    其次,落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責任。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單位委託要求,進行有效治理。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的,應依法承擔相關行政法律責任和連帶責任,並依約補償排污單位經濟損失。對排污單位委託治理內容與實際排放情況嚴重不符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單位應當進行監督和檢舉。

    此外,《意見》也提出了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約束機制,即將其不規範運營、偷排漏排以及運營設施未達到環保相關要求等信息,納入上海市企業徵信系統和社會公共信用服務平臺,並與融資、擔保等相關政策挂鉤。

    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試點先行

    在發改委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之外,環保部也在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

    羅毅介紹,環境監測服務分為政府環境監測服務和企業自行環境監測,目前企業自行環境監測已經向第三方開放了,很多國控重點污染源企業早已向第三方購買了環境監測服務,同時政府履行的環境監測服務向社會購買在地方已經開展試點。

    “政府可以向社會購買的環境監測服務類型比較多,比如政府對國控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由於國控企業數量眾多,政府可以選擇付費將這部分業務交由第三方去做,並做好對第三方監測的數據的核查,確保其真實性。”羅毅解釋。再如,政府對大氣環境質量的監測,任務很重,其監測設施的運行和維護可以向社會購買。

    羅毅進一步指出,現在我們計劃到2015年年底在直轄市各建設3個國家直管監測點,省會城市各建設2個國家直管監測點,其他地級城市各建設1個國家直管監測點,逐步建成統一的國家空氣質量監測網,這些國家直管監測點的監測設施的運行和維護服務就可以向社會購買,以彌補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力量的不足。

    在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方面,山東、江蘇、浙江等地已經開始試水。例如,山東省環保廳組織公開招標社會化機構購買試點城市的空氣站並負責運營維護及設備更新,公開招標社會化機構通過移動監測站對空氣站數據進行整體比對,省、市兩級環保部門共同對運營單位、比對單位進行質控考核,共同出資購買符合質量要求的監測數據,監測數據歸省、市環保部門所有。

    “儘管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服務,會對體制內的環境監測站系統有一定影響,但我認為二者是一種互補的關係。”羅毅分析,現有的環境監測站系統任務繁重,現有的人手和技術力量有時候會跟不上,通過向社會購買環境服務可以形成合力,提高環境質量監測的頻率和質量。

    羅毅也坦承,從全國情況來看,各地的監測能力差別很大,政府向社會購買監測服務的前提是政府的環境監測經費比較充分,但在西部一些地方這筆經費並不能完全保證,所以在這些地方的首要任務是設法充實工作經費,而不是推行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這項改革只能逐步推進,在工作條件比較好的地區試點推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在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指導意見之外,環保部同時也在組織起草政府購買環境公共服務的指導意見。(記者 王爾德)

責任編輯: 郭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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