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1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為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推動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促進萬眾創新,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完善了科技成果信息發佈、處置收益分配等制度,突出了企業在科研方向選擇、項目實施等方面的主體作用,強化了知識産權保護。 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語境下,科學技術不但是生産力,還是第一生産力。國際競爭力的比拼,區域經濟的較量,以及地區之間的發展,最終都會取決於科學技術的水平。誰掌握了關鍵技術、核心技術,能在科技水平上領先,誰就能佔據發展的主動,佔領發展的潮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不在資源、人力,甚至不在資金,而在科學技術。 然而,事實是,過度模倣和山寨已經導致國內創新能力嚴重不足,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副會長張偉説:“20多年前,在汽車領域能夠懂汽車工業和汽車設計藝術的一流水平的設計師只有兩三個。今天,另外一個數據也同樣不容樂觀:每年中國在機械領域的發明有一萬多項專利,但其中核心技術只佔15%,其餘的多數都是工業設計方面工藝的改進和創新。”究其根本原因,還在於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上後勁乏力,缺乏更為有效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護,科技創新的動力不足,成果轉化的成效還不明顯。據資料顯示,中國科技研發投入快速增加,2011年超過一萬億,佔GDP的1.98%,但科技資源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大量的科研成果不能轉化為應用技術的問題十分突出。中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左右,遠低於發達國家40%的水平。科技成果的轉化率過低,意味著大量的科技成果未能形成有價值的成果,也未能全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從中獲益。 科技成果轉化是市場經濟環境下知識産權資産的交易、開發與利用,其間涉及科技項目的市場化確立,轉化政策性的引導和專利的保護。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儘管我們的科技研發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其與商業的結合不夠,研發與市場嚴重脫節,無以做到根據市場的需要去研發,也沒有對研發的成果去進行市場化的開拓。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已不適應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需要和要求。2013年民進中央在向全國政協提交的提案中指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科技成果轉化進行了界定,但對科技成果及其體現形式沒有界定,別是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這些掌握、開發科技成果資源的單位和機構,對企業這樣一個技術創新的主體和科技成果的主要承接者,都沒有明確其應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進行修改已經刻不容緩。 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修改和完善法律是項基礎和兜底性工作。創新成果轉化是一項系統工程,離不開審批制度改革、行政效率提高,再輔以土地、稅收、融資和補助等政策方面的扶持。更重要的是,必須在政策的總攬下,達成創新成果轉化的保護和激勵的共識,並真正投入于行動之中。此次修法歷時較長,也徵求了各方意見,即做到了遵循國家的科技政策和經濟方針,又總結了十多年來的經驗教訓,更吸取了世界各國在科技成果轉化上的有益做法,可以説是兼收並蓄實現了很大的突破,對於做好當前和今後的創新成果的轉化,提供了極為重要的法律依據,尤其是其明確了各方的責任,破解了制約瓶頸,確定了轉化的激勵機制和保護措施,具有不可替代的破冰之義。可以説,法律上的跨越和遞進,必然帶來創新成果轉化的新格局。 建設創新型國家,是推動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轉入科學發展軌道的必然路徑,為此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並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是對推動創新型國家的又一次實質性舉措,以此為契機的創新型國家建設必然前景可期。(堂吉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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