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生價格裏的“附加費”成為議論焦點。據報道,在關涉民生的水、電、汽、油等價格中,“附加費”現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標準不同,項目易增難減。 所謂“附加費”,多數屬“基本價格+附加公共收費”價格體系的一部分。我國《價格法》明確“價格”包括“各類商品的價格”和“各种經營性服務和收費價格(標準)”。從性質來看,水電油等民生價格中的附加收費,主要是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權限審批管理收費項目和標準,除此之外,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省級以下(包括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省會城市)均無權審批。具體到每一項附加費的制定和收取,國務院和部門有項目和標準等要求的,地方政府要依規行事;國家沒有要求的,省級政府要根據實際和必須,依法依規審慎研究出臺。 可見,目前附著在各項民生價格裏的“附加費”,很多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的。而且,就一些“附加費”收取來看,如飛機票裏的機場發展基金、南水北調基金、三峽基金等“附加費”,在特定歷史條件和國家、地方財政能力有限的情況下,為了集中力量辦大事,收取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實際中也確實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那麼,為什麼民生價格“附加費”還是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呢?一是“附加費”名目繁多,但又告知不清或無告知,影響了群眾繳費知情權;二是搭車收費,讓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項目也隱身其中;三是超期收費,一些“附加費”在制定之初就明確有收費期限和標準,但到期後仍不停止徵收或變個名目繼續收取;四是收費標準不一,有的畸高,有的畸低;五是某些“附加費”收取後管理混亂,具體收多少、用到哪、如何用,要麼不清楚,要麼用途不合規,甚至還被私自挪用、擠佔乃至貪污,並沒有發揮收取“附加費”的本意。 民生價格裏的“附加費”必須明亮清晰起來,讓有關部門收得明白、百姓交得順心,也讓收費項目發揮本真作用。而“附加費”變“明白費”,就需要做好清理和規範兩方面的工作。 第一,理清情況。國家有必要對全國各地的民生價格“附加費”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在此基礎上儘快理出民生價格等“附加費”清單,並進行必要的公示。 第二,嚴肅追責。對明顯屬於不合理的“附加費”出臺,要追究政策出臺者和部門的責任,警示後來者審慎對待“附加費”;對屬於監督不力造成“附加費”收取和使用混亂的,追究監督者和部門責任,增強監督者責任心;對私自改變用途甚至亂用亂佔者,也要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第三,完善制度。規範“附加費”關鍵是要加強法制建設。立法部門有必要加強這方面的立法,用法管事,依法管事。 綜合來看,“附加費”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産物,與我國市場化方向越來越不匹配,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適應。要從根本上理清和清理“附加費”,需要加快民生價格的市場化改革步伐。(余明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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