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1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博物館條例(草案)》,草案規範博物館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程序,要求加強藏品尤其是文物保護,禁止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不合法藏品,鼓勵免費開放等。 博物館傳承人類文明、促進文化交流和社會進步,在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而在很多國家都得了高度的重視和極大的發展,也是國家文化大繁榮大發展的必然選擇。不過,與強大的社會需求和功能承載相比,博物館事業在國內的發展卻並不理想。其發展現狀與地大物博、歷史悠久的國情極不符合,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也存在很大的差距。比如發達國家平均每1萬至10萬人擁有一個博物館,我國博物館總數僅有2300多個,平均每60萬人才擁有一個博物館。 之所以如此,就在於博物館事業的發展長期受困于制度缺失。由於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扶持,加上立法的缺位,一方面導致博物館事業的市場秩序沒有得到規範,博物館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沒有明確的社會責任和文化功能定位;另一方面則在於沒有明確的主體責任劃分,民營博物館無以得到同等的政策支持,博物館的投資主體單一,社會資本的積極性沒有得到發揮和利用,整個業態長期處於發展失衡的狀態。 博物館作為非盈利性的公益性事業,需要得到國家的大力支持。尤其是民營資本要獲得與國家投資一樣的待遇,如同養老院等機構一樣,做到“民辦官養”以激活社會參與的積極性,從而通過政策的扶持使博物館事業迎來發展的春天。從現實來看,由於博物館的從籌辦到維持,需要大量的經費支出,加上各種文物和藏品屬於奢侈品,其保管維護、人員工資、日常開銷等費用高昂,再加上沒有相關企業的贊助和支持,導致一些民營和民間博物館難以為繼。因而需要通過立法使之獲得明確的政策待遇,並從根本上解決其後顧之憂。 而眾多事實説明,一個行業若離開了法律的保護和規範,也很容易陷入無序的狀態。一方面民間文物和藏品極為豐富,但絕大多數處於散落和封閉化狀態,無以發揮宣傳、教育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作用;另一方面,取得來源不明或不合法藏品等行為得不到規範,“比壞效應”導致市場的魚龍混雜和不規範操作,從而為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埋下了隱患。從國外的發展歷程來看,要實現博物館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立法進行規範應當為最基礎和先決的條件。正是基於此,加快博物館立法以解決法律缺位的問題,社會的呼聲強烈,也是國家和地方政府應當為民營博物館提供法律化保障的必然選擇。 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博物館條例(草案)》,標誌著博物館立法已完成了關鍵性的一步,離正式實施只有一步之遙,博物館事業法律缺位的問題,由此得到了解決;而解讀法律文本不難看出,條例不僅有效的規範博物館的行業行為,又賦予了民營博物館國有博物館同等的待遇,更明確了各方的法定責任與義務,為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根本上的制度保障,無論對於填補立法空白,還是實現依法治理,建立法治社會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堂吉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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