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當牢記:“權不能大於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2-07 07:2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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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 “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幹部必須服從和遵守憲法法律,不能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上的重要講話,對“權大還是法大”這個領導幹部必須清醒認識的真命題給出了明確答案。

    各級領導幹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在行使人民所賦予的各項權力時,必須牢牢樹立“權不能大於法”基本行為準則,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

    從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到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全會的形式專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治國方略,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地位愈發彰顯。但也必須看到,一些領導幹部法治意識仍比較淡薄,存在以權壓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等問題,在社會上給一些人造成“權比法大”的錯覺,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和威信。

    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願的統一體現。新中國成立後,黨領導全國人民逐步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各項事業步入法治化軌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黨的路線、綱領、政策的法定化,是國家和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依法行使權力、依法決策,就是要體現黨和人民的意志,按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決策,這意味著必須牢固確立和遵守“權不能大於法”的鐵律。

    樹立“權不能大於法”的基本行為準則,要求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幹部必須時刻牢記權為民所賦,做到權為民所用。在權力運行的整個過程中,只有真正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行使權力的根本依歸,把人民群眾滿意作為行使權力的最高標準,才能契合法治的時代呼喚,才能找準用權的目標定位。

    無數事實表明,沒有法律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和腐敗。從古至今,“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可以造福人民,脫離法治軌道必然禍國殃民。

    根治一些領域出現的“權比法大”頑疾,需要內外兼治。內生動力要引導尊崇法治,外部環境則要堅持依法行權。必須科學界定領導幹部的權力邊界、責任界限和義務要求,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從外部監督來看,要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真正起到依法設定權力、規範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的作用。

    “規章只不過是穹隆頂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誕生的風尚才最後構成那個穹隆頂上的不可動搖的拱心石”。樹立“權不能大於法”的基本行為準則,領導幹部必須把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用等法治觀念融進思維、鑄入靈魂,始終繃緊法治這根弦。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

    “法令既行,紀律自正”,領導幹部要樹立正確的法治觀,權力觀,用權要常懷敬畏之心、戒懼之意,始終做到遵紀守法,時刻恪守權力邊界,並自覺主動與各種危害法治、破壞法治、踐踏法治的行為堅決鬥爭。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加快推動法治成為全社會的共同信仰,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責任編輯: 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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