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政放權重點下沉 中央設定地方審批權限待清理 簡政放權進行時 由中央部門設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的事項,成為了下一階段簡政放權的重點。目前中央設定地方的行政審批權限約有1200多項,今年預計將取消200項以上。 “我們正在進行省內審批權限的第二輪清理,其中清理的大頭正在等中央的安排。”6月9日,一位省級編辦審改處人士對記者説。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在本屆政府將中央部門審批權限消減1/3的任務提前完成後,簡政放權的工作重點開始進入到了地方。 由中央部門設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的事項,成為了下一階段消減的重點。目前中央設定地方的行政審批權限約有1200多項,今年預計將取消200項以上。 這其中有一些是中央部門委託地方行政審批的權限,有的是中央部委下放到地方的權限,還有的則是根據一些法律和條文或者部門規章由中央設定地方審批的權限。 “地方全部的行政審批事項,佔整個比重只有10%左右,其餘的大部分都是中央設定權限地方審批的,這部分地方無權清理。”中部某省編辦審改處人士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指出,國務院條例和行政法規,可以作為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據,但是部門指定的條例等規章,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則可能需要取消。而稅收等方面的行政審批則將逐步過渡到需要人大通過法律作為審批依據。 90%行政審批事項地方無權清理 目前各省(市、自治區)都在加快清理各省的權力清單,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設定的地方審批權限,正在等待中央給出處理意見。 “地方全部的行政審批事項,佔整個比重只有10%左右,其餘的大部分都是中央設定權限地方審批的,這部分地方無權清理。”中部某省編辦審改處人士説。 今年1月30日,國務院審改辦在北京召開中央設定地方實施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徵求意見座談會,中央編辦副主任吳知論指出,當前地方實施的審批事項大部分由中央設定,地方無權取消或下放,是下一步審批制度改革推進重點問題,國務院主要領導對此高度重視,要求國務院審改辦抓緊進行一次全面系統性清理。 國務院審改辦將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分類分步清理,並公佈清單。2015年國務院審改辦將繼續落實簡政放權各項工作,抓好清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規範運作等重點工作。特別是繼續下放一批含金量較高的項目,同時完成非行政許可清理工作,從源頭上清理中央設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法律法規。 目前,國務院審改部門已經向地方下發了《關於徵求中央設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意見有關問題的函》,各省的各個部門提出了相應的處理建議,各部門已經進行了回復。 比如新疆就建議在環保領域取消1項【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乙級、臨時資質審批】,將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發審批,合併為1項,項目名稱建議修改為排污許可證核發。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6月底,國家審改部門有望將中央設定地方實施的審批事項清單上報國務院,未來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事項原則上有望被取消。此前有關部門匯總地方4000多項中央設定地方行政的審批事項,經過核實去掉重復的還有1200多項左右,今年預計將取消200項以上。 西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梁忠民認為,這樣可以進一步鼓勵權力下放和轉移,真正做到簡政放權。“目前中央簡政放權的決心很大,未來很多權力層層下放才是合理有效的,下一步應做好規範管理,並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部門設定多個事項或面臨取消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王滿傳表示,判斷中央設定地方實施的審批事項是否取消的依據是該事項是否有法律法規依據。 其分析,如果是國務院的條例等,可以作為法規,如果是相關決定等,則要看是根據哪部法律法規制定的。 如果是部門指定的通知或者文件,沒有法律依據,可能就要被取消。“這些要仔細甄別,看到底有無法律依據,即使是中央部委審批權限已經下放到了地方,如果沒法律法規依據,一樣需要取消。”他説。 根據了解,中央部門委託地方行政審批的權限種類很多。 比如各省發改委對各地的風電站,城市軌道交通、省內新建鐵路,以及一些碼頭各個産業的生産審批等,其依據有《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文)、《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4發改委令第11號)、《汽車産業政策》(2004年國家發改委令第8號)等等。這些項目已經不少由部分審批改為下放到地方審批。 也有是委託下放的,比如200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委託地方審批部分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通知》,2005年《商務部關於委託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就存在2個審批事項。不過,一位地方編辦審改處人士指出,“審批”是地方實施管理,審核的背後含義是,地方只是初步把關,最後仍由商務部決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上述一些審批權限正待取消。比如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正統籌國外貸款項目規劃方式改革,積極研究取消國外貸款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談判請示等,擬成熟一項、推動一項,並在相關法規中予以明確。 而在教育領域的審批事項中,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資格,過去由教育部委託地方實施行政審批,其依據是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1999年第5號令),目前已下放到了地方。而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也下放到了地方,依據是教育部《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指出,這些審批由於牽扯到對外的問題,管理比較嚴格。“如果未來我們的教育開放程度進一步放寬,這些審批也是可以取消的。” 他認為,中央部門的權力仍有下放空間,包括高校人事審批、高校行政級別、授予文憑的權力等這些重要的權力,如果真正下放了這些審批權,就會形成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的合理資源配置,促進教育改革。(記者 定軍 特約記者 方燦 頓雨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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