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當頭炮”,簡政放權,一場自中央到地方的改革在過去一年多時間裏,以堅決的態度和犀利的作風持續推進著。而作為簡政放權的重要內容和重中之重,一年多來,中央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清單和數字也在不斷拉長和增大。截至目前,國務院相繼取消和下放了798項行政審批事項,提前兌現了取消下放三分之一行政審批的承諾,而且還在不斷深化推進,同時也全面取消和劃轉了所有非行政審批項目。這是有目共睹的成績,需要肯定。 然而,也不得不承認,就社會的感受來講,雖然國家和上級的簡政放權轟轟烈烈,比如2014年在40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有21次提及簡政放權,一些省份的權力清單減掉了近七成,但基層卻仍有呼聲對此感受並不明顯,簡政放權遭遇“中梗阻”,尤其是基層地方政府的“最後一公里”,仍然存在推進不力、效果不彰的情況,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深思。 綜合起來,簡政放權遭遇“中梗阻”、“最後一公里”不通等問題,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利益阻隔。所謂利益阻隔,就是出於個人和單位等小集團利益,致使國家或上級的一些取消或簡政放權項目得不到落實。一方面,權力等同於利益,個人私欲導致一些基層部門領導抓著既有的審批等權力不願松手,把一些取消或下放的權力變相交由社會組織(紅頂仲介等)行事,從而暗地裏謀取利益。 另一方面,由於歷次機構改革不徹底不完善,基層尤其是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政府部門,很多出現空編(有編制無經費保障)、超編(人浮於事)等情況,致使一些部門不得不利用手中的權力通過多設置行政審批等辦法實現多收費、多罰款,不但加大基層辦事經濟成本,而且還讓基層多跑腿、增加辦事難度和過程。 二是能力所限。一些上級部門存在為了放權而放權的思維和做法,致使一些下放的權力由於基層沒有必要的設備、人才等,而存在相關的上級權力已經下放了,但基層卻遲遲無法落實和實施的現象,甚至出現層層推權、部門推諉的現象,讓群眾難以感受到相關權利下放的利好,上級的簡政放權成為事實上幾無目的的“自由落體”。 三是上級放權含金量不高。具體表現在:一方面,上級下放的權力地方用不著,存在虛放權現象;另一方面,明放暗不放,抓著實質的核心權力,只把一些具體的事權下放,但真正的決定權仍緊握在手,地方事責權不符,無法或難以開展工作,導致放權含金量受損。 四是簡政放權後的規定於法律法規存在差距和不一致,使得地方在執行中可能存在違法違規的風險,降低了基層理解和紮實執行相關簡政放權的意願和步伐。 要破解這些難題或者説問題,根本上還是要通過加大改革的方法和途徑來解決:第一,通過幹部人事等制度改革密織部門和幹部用權“籠子”,通過深化機構改革割除基層冗員、理順機構經費供給等辦法,破除基層用權牟利的利益衝動。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反腐不斷深入、遏制公款浪費日益嚴厲等情況下,導致基層利益阻隔的最大問題,目前看其實主要就是基層部門冗員太多、人員超編和經費供給不合理而産生的亂收費、亂罰款問題。因此,進一步深化基層政府機構改革,割除基層冗員、理順機構經費供給等,應是這一工作的急迫重點。 第二,地方政府或部門要在做強上級權力下放的承接力上下功夫。首先,走出行政機構改革一味減機構減人的思維定式,對於相關部門行使相關權力出現的專業機構缺失、人才短缺,要抓緊成立、大力引進和有效調劑。其次,對於地方部門權力下放中出現的人才經驗欠缺問題,要及時督促、支持相關部門進行人才培養和到上級、外地學習取經,並給予必要的財政經費等足額撥付,使得上面下放的諸多行政審批項目能及時落地,且是高質量科學落地。 第三,改變簡政放權具體項目的確定方式,變以往政府單一的自行“端菜”模式,為今後的群眾“點菜”然後政府照單“做菜”、“端菜”模式。這一點,國家已經明確提出來了,只是希望有關部門尤其是地方政府,能夠不折不扣的落實,在執行中不應付、不懈怠、不走樣。 第四,加快法規制度的修改力度,使法規的修訂跟上簡政放權的節拍。 也許,這些都是簡單的觀點重申。但之所以要重申,就更説明相關問題相關方面此前做的並不很好並不到位,需要進一步深入落實。正因為此,才更應引起相關方面的重視。只有把公認的簡單道理實踐到位了,簡政放權“最後一公里”堵塞問題才會有效打通。(余明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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