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修訂取消“存貸比” 專家:對銀行有三大利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25 10:46 來源: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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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晚間,國務院常務會議一則有關《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通過消息,宣告了“存貸比”作為銀行信貸投放額度的監管工具成為歷史。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在接受人民金融專訪時認為,“存貸比”的取消,是適應新形勢下銀行發展複雜化、多樣化的必然結果,將在三大方面對銀行業産生重大影響。

    存貸比,顧名思義,代表著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而存貸比的監管改革,伴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戰略的轉型,也見證了我國商業銀行不斷深化的改革歷程。

    存貸比取消是必然結果

    回顧我國銀行業發展的歷史,存貸比也走過了20年的改革歷程。1995年頒行的《商業銀行法》將存貸比作為銀行主要的流動性監管指標之一,並規定“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從1998年開始,首先面向國有商業銀行實施了這一制度。然而直到2004年之後,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才真正下降到75%以下。

    “存貸比的‘紅線’針對當時銀行資産負債表是一個比較科學合理的指標。確實在宏觀上抑制了信貸過度投放,起到了降低了單一銀行的流動風險的作用。”曾剛説。

    然而,在當下,存貸比已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業真實的流動性狀況。曾剛説,因為銀行的業務已經不再局限于單純的存款和貸款,資金來源和使用多元化,存貸比甚至對銀行發展形成約束。

    “存貸比上限監管隱藏著這樣一個原則,即商業銀行各類資金來源中,只有存款才可以發放貸款。商業銀行資本金、發債、同業拆借等資金來源再多,也不能用來放貸。”曾剛説。

    事實上,目前在銀行資産負債表的資産端有很多表現形式,如,現金及存放央行款項、同業存款、衍生金融資産、交易性金融資産、買入反售金融資産、股權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款項;而在負債端表現同樣較為多樣:吸收存款、央行借款、同業借款、拆入資金、衍生金融負債、賣出回購金融資産款等款項。

    “有這麼多的選擇,卻不得不去選擇存款這一‘獨木橋’,一些商業銀行就會虛增存款價格,貨幣政策的傳導也會受阻。”曾剛説。

    曾剛認為,“在這種背景下,存貸比作為流動性監管指標的意義大幅減弱,並逐漸異化成了對銀行信貸規模的約束,因此適當的改革與調整已勢在必行。”

    對銀行有三大利好

    在曾剛看來,存貸比的取消,既是順應國際慣例的要求,也是符合在信用貨幣環境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産擴張驅動負債增加的基本邏輯。同時,存貸比的取消將在銀行創新、信貸釋放和新的流行性監管體系的建設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

    首先,存貸比的取消,將會放開銀行在資産端和負債端的束縛,主動負債在銀行資金來源中所佔的比重將越來越高。銀行的發展模式將不再是“千篇一律”,差異化發展將會呈現。

    “部分銀行可能會往交易型銀行、混業經營方向轉型,而一些銀行可能會繼續專注于存貸款等傳統業務。”曾剛説,“存貸比的取消,會促使銀行以更為多元化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不會再去瘋狂擴張網點爭奪存款了。”

    其次,存貸比的取消,將在使銀行的信貸投放能力得以釋放,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服務力度。

    “一個非常直觀的感覺就是,沒有存貸比的‘緊箍咒’,銀行的貸款能力會增加。”曾剛認為,“短時間內,不一定有多明顯的信貸增加,畢竟信貸投放要與實體經濟的情況相符合。但從長期來看,只有經濟有需要,信貸的投放就會增加。”

    第三,曾剛認為,存貸比不做強制性要求有助於符合國際標準的新的流動性監管體系的建設。

    事實上,目前,我國銀行監管部門已納入了新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巴塞爾協議Ⅲ框架下的兩項流動性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其中流動性覆蓋率關注的是銀行短期流動性,凈穩定資金比例關注的是銀行長期資金的穩定性。

    曾剛建議,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要實行分類監管。大銀行監管向新巴塞爾協議方向發展,使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監管指標,小銀行使用存貸比指標。

    “需要逐步過渡到能容納銀行所有業務的、更為綜合的指標,即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流動性比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曾剛説。 (李海霞)

責任編輯: 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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