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記者李勁峰、陳尚營、伍鯤鵬)入伏後,全國多地氣溫普遍升高,陸續進入“蒸烤”模式,局部地區最高氣溫超過40℃,高溫津貼成為公眾關心的話題。有媒體報道,一些地方出現以“綠豆湯替代津貼”“明發津貼暗扣工資”等問題。 那麼,高溫津貼到底應該給誰發?怎麼發?發多少? 因溫差大全國未做統一性規定,室內室外勞動者均可領 近年來一直關注“高溫下勞動保護”的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主任郝紀勇説:“高溫下的勞動保護問題早就被相關部門關注,近些年才開始被公眾關注。”他説,早在1960年,當時的衛生部等三部門就曾頒佈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不過,其中並未提及高溫津貼。 2007年6月,由衛生部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在高溫條件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到2012年6月,國家安監總局等四部門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對高溫津貼發放做出進一步細化規定。 “新華視點”記者採訪了解到,由於我國南北溫差較大,對於高溫津貼發放的標準、對象、方式並未做全國統一性規定,均以各地人社等部門發放的文件規定為準,因此各地情況差異較大。 --給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這意味著,在超過35℃高溫的露天作業者和工作場所溫度無法降低至33℃以下的室內勞動者,均可獲得高溫津貼。 有的省市在相關規定中,還將高溫津貼發放範圍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有所擴大。比如,山東省將高溫津貼分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非高溫作業人員兩類,明確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據山東省勞動部門工作人員介紹,這項關於夏季防暑降溫費的規定,是針對所有在崗職工的,無論從事何種工種,均可按標準享受津貼。 --怎麼發?高溫津貼發放目前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按月發放,另一種是按日計算發放。北京、上海、山東、浙江等省市均為在規定的發放月份中按月發放;湖北、海南等省份則是根據氣溫超過35℃的天數,按日計算發放。 此外,廣東、福建等省份既確定了按月發放標準,同時又折算出按日核算的津貼標準,供用人單位自由選擇。如福建省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中,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 在規定可發放高溫津貼的月份中,多數省份確定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間,只有海南省明確在4月至10月之間,均可發放高溫津貼。 --發多少?記者統計發現,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各省區市間千差萬別。查閱已公佈的津貼發放標準,按日計算的省市中,最高是天津市現行的每人每天24元;按月發放的省市中,相對較高的江西和山西兩省均達每人每月240元。 還有一些地區則是劃定津貼標準區域,或者根據氣溫區間設定不同津貼標準。比如廣西明確高溫津貼標準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間,重慶則規定日最高氣溫在35℃至37℃之間,每人每天不低於5元,37℃至40℃時不低於10元,40℃以上時不低於15元。 有企業對高溫津貼“視而不見”,部分舉報熱線“零投訴” 記者在多地採訪發現,高溫津貼應計入工資總額,在企業自身成本中列支。這項規定在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落實較好,但在很多建築、快遞等行業往往無法“落地”。 14日,在中鐵大橋局武漢楊泗港長江大橋建設現場,有200多名露天作業工人冒著酷暑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武漢市規定,超過35℃氣溫每天按12元的標準發放高溫津貼,“項目部每個月底結算高溫津貼,直接打到工人工資卡上,有據可查”。 不過,海口市一名劉姓建築工人在工地上工作多年,卻從未聽説過高溫津貼。他告訴記者,在太陽暴曬或悶熱的天氣中,工地最多只是將開工時間提前一小時,也不會相應多開工資,“我們即便知道有高溫津貼,也不敢去找工頭提。能按時發工資就不錯了,哪兒敢提額外要求”。 一些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更是對高溫津貼“視而不見”。北京市一傢俬營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按規定,企業應該為露天作業員工發放高溫津貼,但現在企業人工開支成本高,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發放高溫津貼就意味著利潤減少,因此,“企業往往只是調整作息時間,或發點飲料、避暑藥,稍微意思一下”。 然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一些地區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介紹,違反規定未足額發放高溫津補貼的,屬於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不過,不少地方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接到相關舉報和投訴。 海南省人社部門專門設立了投訴電話,受理高溫津貼發放不到位的情況,但投訴量很少,尤其是今年以來,還是“零投訴”。合肥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介紹,近兩年來,全市僅接到一起涉及高溫津貼的投訴。 海南省人社廳勞動保障監察處副處長馮斌説,一方面,不少勞動者對高溫津貼了解甚少;另一方面,即使對高溫津貼有異議,在具體操作中,按照誰申請仲裁誰舉證的原則,也需勞動者自己舉證,很多基層工作者怕得罪僱主,加上舉證困難而選擇了沉默。 部分地區津貼標準多年未調整,室內勞動者難獲得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還明確,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然而,記者採訪發現,多地高溫津貼因標準長期未調整,因此成為不少勞動者眼中的“雞肋”。 目前,山東省防暑降溫費實施的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標準,還是源於2006年出臺的文件,標準近10年未調整;廣東省現行高溫津貼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也是依據2007年頒布的文件。 廣州市一家物流公司的快遞員劉曉説,他去年看到關於高溫津貼的相關新聞,但企業一直沒有支付過。他考慮到每月才150元,連暑期半個月電費都不夠,還得找勞動部門投訴,“獲得的津貼相對於花費的精力以及可能被公司開除的風險,實在划不來”。 此外,室內工作人員享受高溫津貼的標準操作難度大,難以真正落實。安徽一基層勞動監察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現有規定,露天超過35℃的條件,可以通過氣象部門數據進行確定;但對於室內無法降低至33℃的條件,則很難界定。“因為室內溫度測量很複雜,不同區域溫度差異較大,很難有參照標準。面對這種情況,勞動部門也很頭疼。” 針對高溫津貼難享受、標準低等問題,目前,湖北、河南等地在勞動用工專項檢查中,特地將高溫津貼納入檢查內容,督促各類企業不折不扣地按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員工發放高溫津貼。天津市明確高溫津貼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動態調整。 “發放高溫津貼屬於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保障,推進各地各行業不折不扣地落實高溫津貼等高溫保護政策,關鍵還得靠法治。”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表示,一方面,應以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為出發點,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和企業負擔等綜合因素基礎上,將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調整機制從部門規定上升至法律層面,形成類似最低工資的標準進行“兜底”;另一方面,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勞動監察執法,提高企業或單位拒不執行高溫津貼相關規定的成本,減少違規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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