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暢通下的渠道 完善制度體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7-30 07:4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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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
暢通下的渠道 完善制度體系

中共中央辦公廳日前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多位黨建專家表示,《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從嚴管理幹部制度體系,對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建設一支高素質幹部隊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補足短板

  破解幹部能上不能下難題

  幹部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難點問題。梳理可見,改革開放以來,退休制度的建立,解決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的問題;任期制的實施,使領導幹部在一個崗位上的任職時間有了必要限制;1986年,印發《關於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職務幾個問題的通知》,探索以幹部德才表現為標準推進能上能下,邁出了制度建設的重要一步。但多位黨建專家均表示,從總體上看,幹部能下還存在著制度缺陷,各方面阻力都比較大。

  浙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姚志文長期關注、研究這一問題。他告訴記者,雖然近些年來各地各部門進行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有效解決,相關法規制度始終是一塊短板。領導幹部只能上不能下,就會導致領導幹部一旦任職達到某一行政級別,無論是否稱職,除非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職務和級別就不會下降。一些領導幹部消極為官,雖然不能勝任相關崗位的工作,但因為沒有違法違紀行為,仍然“穩坐鐵交椅”,嚴重影響了幹部隊伍的活力,也助長了“官本位”思想。

  黨的十八大後,“能上能下”制度設計進入加速推進階段。2014年7、8月份,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下功夫把幹部的問責、懲處制度抓好,建立幹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機制。

  在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看來,《規定》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總結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近年來幹部隊伍建設方面的實踐經驗,分析當前幹部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及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解決領導幹部能上不能下這一頑症的具體原則、實施方法和基本要求。“這是我們黨在幹部制度建設方面一個重要的突破性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在幹部隊伍建設方面的具體落實。”他説。

  受訪黨建專家表示,《規定》的頒布實施,對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促進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營造一心幹事業的氛圍,形成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幹部人事制度的一場革命。

  亮點突出

  強化制度的操作性和剛性約束

  制定《規定》,是《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定的重點任務,列入中央改革辦今年重點督辦項目。受訪黨建專家表示,《規定》注重操作性和剛性約束,制度設計亮點頗多:

  ——堅持嚴的標準。姚志文認為,《規定》把“從嚴”體現在制度安排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比如在制度規定上,強調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問責制度,嚴肅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並對相關制度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嚴格程序、規範方式、細化措施。在制度執行上,進一步嚴明紀律,建立工作責任制,強化監督檢查,從而將從嚴要求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

  ——堅持問題導向。專家表示,當前幹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但身居其位不謀其政、不作為、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幹部調整不力、制度約束乏力,缺乏有效整治措施。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李拓認為,聚焦問題是《規定》的鮮明特點,“尤其是聚焦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下’的問題,明確提出了應當調整的10種情形,進一步規範了調整程序和方式,增強了針對性和操作性,讓人眼前一亮”。

  ——堅持創新思維。戴焰軍認為,《規定》主要解決能下問題,吸收了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實踐探索的創新成果。比如,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調整,既有對已有文件中相關規定的整合、完善,又有對各地改革探索經驗的總結、提升,從而使幹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更為完善,必將産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統籌實施

  確保“下來的人”心服口服

  幹部能上能下,關鍵是下。要讓幹部下得合理、下得合法、下得服氣,下得真正能夠起到對幹部隊伍的激勵作用。這就要靠相關制度的科學設計。

  姚志文認為,《規定》提出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健康原因調整、違紀違法免職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幹部等六方面下的渠道。其中,前五個方面已有相關的制度規定,關鍵是抓好執行落實,增強制度剛性約束。而如何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幹部是一個關鍵和難點。“必須以《規定》為基本遵循,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以制度剛性確保‘能下’得到落實,以公開公正公平確保‘下來的人’心服口服。”他説。

  推進幹部“下”的根本目的是激發幹部隊伍活力,推動領導幹部幹事創業擔當有為。戴焰軍認為,《規定》在制定過程中多方面徵求意見,嚴格論證,在下的原則、下的方式、下的程序等方面都作出明確規定。比如,《規定》中充分考慮到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情況多樣、原因複雜,在列舉這些情形時就有清楚的分類,而且在下的方式方面也有嚴格的政策,如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等,使這些幹部在以後的工作中能夠才盡其用。姚志文表示,推動幹部“下”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讓一部分不作為、不稱職的幹部“下”,是為了讓一大批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的幹部“上”,為他們幹事創業騰出空間、搭建平臺,通過能上能下和科學管理,真正讓肯幹的受激勵、慢幹的受鞭策、不幹的受懲戒。

  李拓則表示,《規定》的出臺釋放出積極信號,為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注入了新動力。他建議,必須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幹部考評機制和制度,“幹部能上能下,必須以科學合理的考評為前提,準確評價幹部的績效和政績,避免那些大膽工作、勇於創新、敢於擔當的幹部因為得罪人而被打擊報復。”(記者 盛若蔚 李章軍)

責任編輯: 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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