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聯合發文:股息紅利差別化徵個稅
持股超過1年不用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9-08 08:15 來源: 第一財經日報
【字體: 打印本頁

週一晚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委聯合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做出調整,範圍覆蓋新三板掛牌公司。

先是發文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緊接著出臺新政減免股息紅利稅收,監管層為鼓勵長期投資不遺餘力。

週一晚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委聯合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下稱“101號文”),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做出調整,範圍覆蓋新三板掛牌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經國務院批准,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範圍惠及新三板掛牌公司,稅收新政自9月8日起即實施。

從25%到0

此次稅收政策調整,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下稱“85號文”)文件的基礎上進行的。

85號文規定,持股超過1年的,實際承擔稅負為5%。具體而言,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此次調整,在85號文基礎上再做減免。101號文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換言之,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鼓勵分紅

“這次的優惠政策,不但涉及上市公司投資者,也惠及新三板投資者。”一位機構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特別是對於在此次股市震蕩中“被套”的股民,是比較大的受益。不過也有投資者對本報表示,因為上市公司分紅本來就不多,稅收優惠的實際影響恐怕有限。

Wind統計顯示,2014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分紅總計8024億元。根據證監會統計,2013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家數佔比為72.4%,現金分紅比例為34.5%;2014年,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家數佔比為73.2%,現金分紅比例為33.51%。近年來上市公司整體現金分紅水平是在不斷提升的。

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上市商業銀行是現金分紅的重要力量,以2014年為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分紅佔現金分紅總金額的76.9%,16家上市商業銀行分紅佔總金額的比重達到48.4%。

事實上,為了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等四部委剛剛在8月31日聯合發佈了《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併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優化現金分紅制度,提高分紅水平,要求上市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採用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考慮到不同上市公司所處的行業、發展階段和盈利水平存在較大差別,鼓勵上市公司結合上述因素,增加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的佔比。鼓勵具備分紅條件的公司實施中期分紅,增加分紅頻率,使投資者獲得更及時的回報。

同時,《通知》表示要完善鼓勵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成本,提高長期投資收益回報。可以看到,101號文正是對上述稅收政策做出的落實。

點擊進入“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專題

責任編輯: 劉楊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 | 關於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聯絡我們
京ICP備05070218號 中文域名:中國政府網.政務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