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稅收杠桿撬動長期投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9-09 14:47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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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體現出鼓勵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抑制短期炒作的政策意圖 

對股息紅利個稅採用差別化稅率,有利於挖掘市場的投資價值,夯實市場根基

9月7日晚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聯合發文,明確從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稅收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在宏觀調控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資本市場發揮的影響也是如此。這是近年來國家第三次調整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

“股息紅利個稅的差別化調整,是資本市場完善制度建設的一部分。”廣發證券研究所所長張嵐認為,“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暫免徵收個稅,有助於鼓勵長期投資者積極參與到市場中去,有利於挖掘市場的投資價值,夯實市場根基”。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2005年6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於10%。

2012年11月,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文為標誌,進入股息紅利差別化徵稅階段,明確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這次監管層再次啟用稅收調控工具,對持股期限超過1年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年以下的兩檔期限的稅率則維持不變。

專家認為,最近兩次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調整,都通過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體現出鼓勵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抑制短期炒作的政策意圖。

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告訴《經濟日報》記者,在A股市場發生較大調整的背景下,對股息紅利個稅採用差別化稅率,可以讓長期投資者享受到更多的回報,短線的炒作行為則不受鼓勵。

近期以來,監管層接連出臺鼓勵長線資金和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政策,這為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比如根據日前國務院印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養老基金可以在資産凈值的30%內,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産品。

“長線資金的進入,能幫助市場增強抵禦衝擊的能力,促進金融穩定機制的形成。”張嵐表示,對於資本市場中的社保基金、養老金等長線資金,其收益率也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邵宇也認為,不同於一些短期刺激手段,股息紅利個稅是真正的長期手段。“從投資者角度看,通過長期持有分享公司成長帶來的收益,這才是投資資本市場的價值所在。長期看,那些具有真正業績、長期給投資者帶來回報的公司將會獲得更多青睞;而只會‘講故事’的公司,則會逐漸被投資者拋棄。”邵宇説。

此次政策調整,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稅負變化如何?有關專家介紹説,政策調整前,持股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政策調整後,持股超過1年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兩種情況的稅負則不變。由此可以看出,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記者 曾金華 曹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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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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