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學者解讀《若干意見》
深化國企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有關專家學者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若干意見》是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時刻發出的重要文件,為我國在加快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進程中正確處理黨組織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係指明了方向,是完成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任務的重要保障。
國有企業的性質決定堅持黨的領導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張春曉指出,國有企業的産權屬性和黨組織的根本屬性內在地統一于“人民”。人民投資了國有企業,中國共産黨實現人民的利益,在國有企業發展和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中國共産黨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現全民利益的重要內容。當前,國有企業改革正處於攻堅期和深水區,黨的領導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是國有企業産權屬性與黨組織根本屬性內在統一的要求。
中共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若干意見》旗幟鮮明地提出要強化黨的意識、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要求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的工作同步開展,實現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和工作對接,充分發揮黨組領導核心作用、黨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這是由國有企業的性質決定的,國有企業離開了黨的領導其性質就會發生改變。
“國有企業黨組織作為中國共産黨的基層組織,具有先進的理論指導和價值追求、健全的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嚴明的組織紀律和優良作風、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影響力。”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認為,“黨組織和黨員隊伍作為政治資源,這種資源所體現的政治優勢,是中國國有企業(包括其他所有制的許多企業)獨有的。國有企業黨組織可以運用執政黨基層組織所擁有的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等工作資源,來促進和保證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在各種優勢中,人的優勢是最重要的優勢,中國國有企業所具有的黨員隊伍優勢是企業發展最重要的優勢。”
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結合是重大創新
專家普遍認為,這次《若干意見》在制度設計方面最大的亮點就是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辛鳴説,通過這樣的制度設計,有效地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使得國有企業將黨組織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工作任務納入企業的管理體制、管理制度、工作規範,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以及與其他治理主體的關係,黨組織從而成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
李錦認為,強調“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也是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補充。他指出,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有利於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作用,正確處理國有企業黨組織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關係。這樣的定位,既能加強和改進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又適應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具有重大的創新意義。
辛鳴表示,《若干意見》把黨的領導內嵌到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我們所堅持的黨管幹部原則與市場化選聘、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相結合就有了基本的制度前提。在這一基礎上,《若干意見》所倡導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也就是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黨組(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組(黨委)的模式就會發揮出良性的促進作用。而通過這種體制選出來的人,不僅懂經營會管理具有市場意識,而且也心中有黨,是政治上的明白人。
國企黨建要遵循問題導向,構建有效預防腐敗的“藩籬”
近年來,我國國有企業發展的形勢很好,但是存在的問題同樣很多。尤其前一段時間的巡視過程中更是暴露出一系列觸目驚心的問題,一些企業不僅存在嚴重的利益交換等腐敗問題,甚至其重大項目的投資立項都與國家的産業發展方向、經濟發展目標大相徑庭。“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原因固然很多,最根本的就是一些國有企業黨的領導被削弱,黨的建設被虛化,黨的作用被淡漠。”辛鳴指出,《若干意見》在化解國有企業發展弊端、校準國有企業發展方向上出臺了若干重大舉措。
張春曉舉例,從“要吸取過去國企改革經驗和教訓,不能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産變成牟取暴利的機會”到“除了國家規定的履職待遇和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標準的業務支出外,國有企業負責人沒有其他的‘職務消費’,按照職務設置消費定額並量化到個人的做法必須堅決根除”,從“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加強對國企領導班子的監督,搞好對國企的巡視,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到“中央堅持國有企業改革方向沒有變”,新一輪國有企業改革,就是要合理把握改革的尺度和邊界,努力強化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走向市場、自主經營,提防少數個人或小群體謀取私利,將國有資産據為己有。
李錦認為,《若干意見》的制定,為國有企業構建了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同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觀現實與規律相適應,與企業的改革和反腐倡廉歷史進程相適應,符合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會為保障國企改革發揮更大的作用。“我們相信,國企改革的深入將有助於遏制腐敗。對於權力集中的領域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防止權力濫用。將國企推向市場,建立規範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落實法人治理結構,使得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職代會、黨組織等機構各司其職,內外部監督互相配合協調。通過科學規範的企業運營制度,讓國企高管不能腐敗;要設計完善的薪酬激勵和約束體系,讓其不願腐;繼續加大反腐查處力度,讓其不敢腐。”(記者 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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