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
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9-29 19:15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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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背景

  全面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簡政放權、便利市場準入、鼓勵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途徑。通過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能夠有效推動部門間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程序更為便利、流程更為優化、資源更為集約的市場準入新模式,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為理順代碼管理體制機制,國務院于2015年6月審議通過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國家稅務總局為貫徹落實《方案》要求,做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納稅人識別號的銜接工作,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行業標準《SW5-2013納稅人識別號代碼》進行修訂,《公告》對有關事項予以了明確。

  二、主要修訂的內容

  納稅人識別號是各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涉稅事宜的唯一識別代碼,其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由稅收徵管法確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由登記管理部門為法人和其他組織賦予的身份識別號碼。《公告》將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中涉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將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編碼規則中第一條第一款“以‘組織機構代碼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共15位,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修訂為“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使用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二)將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編碼規則中第一條第二款“以‘業主身份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修訂為“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三)將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編碼規則中第二條第一款“以組織機構代碼證、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修訂為“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

  三、納稅人識別號賦碼管理

  納稅人識別號的覆蓋範圍遠大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因此除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外,其他包括自然人在內的各類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保持不變。同時,為減少對已登記納稅人的影響和負擔,保證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正常辦理涉稅事項,其原有的15位納稅人識別號繼續有效使用,編碼規則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稅總發〔2013〕41號)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 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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