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保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10-24 08:12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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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麗,藍天也是幸福。要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大事業,它關係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更關乎整個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與繁榮。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面”的新時期,我們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順利開展。

鐵腕治污,將環保法律落到實處

加大懲治力度。對於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應持“零容忍”的態度,對違法者予以嚴厲懲治。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和四個配套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已於今年實施,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産、停産整治等措施,以組合重拳方式打擊企業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讓污染者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我們應恪守新環保法的立法精神,使嚴懲重處成為環境污染治理的常態,從而確保制裁效果,有力遏制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強化監管力度。應賦予環保監管部門獨立行使職能的空間,強化其行政監管職能;加大對環保監管部門的財政投入,配備具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員和較為先進的技術設備,切實增強各級環保監管部門的執行能力;應自上而下全面啟動“綠色”政績考核,明確各級環保監管部門必須達到的標準與完成的剛性指標,並將考核結果與幹部的薪酬、福利和晉陞挂鉤。只有這樣,環境監管部門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盡到職責,避免紙上談兵。此外,環境保護要實現常態化監管,這就需要環保監管部門突破視野有限、人力不足等限制,全面、有效打擊違法行為。可以通過環保組織、輿論媒體、社會公眾等途徑,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實現日常化、全方位、多領域的長效監督與管理。

抓好法律執行。要使一個好的法律成為一個有鋼牙利齒的利器,關鍵在於執行和落實。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嚴格依法辦事,讓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因此,各部門、各單位應不折不扣地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定法治理念,堅持發現必查,查處必嚴,敢於觸動既有利益群體,懲治破壞環境的“大頭”,最大力度地合理用權,最大限度地重拳執法,才能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才能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才能嚴懲造成環境破壞的違法行為與預防可能發生的破壞環境行為,才可以真正地將環保法律落到實處。

保障民生,健全環境侵權社會化救濟措施

法律應以個別化救濟措施與社會化救濟措施相結合的方法,為因破壞或污染生態環境而遭受損害的民眾提供全面的救濟。

個別化救濟措施是指在環境侵權責任已經確定或可以確定的情況下,通過確定責任人,由責任人自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社會化救濟措施則是在傳統的民事和行政救濟不能有效保障受害人權益,污染企業難以承受鉅額環境損害賠償金的情形下,由社會對受害人進行補償的一種救濟方式,它主要包括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與環境污染損害公共補償基金制度。環境責任保險又稱綠色保險,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在投保的風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應對受害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環境污染損害公共補償基金制度是指政府通過財政撥款、徵收環境稅費等方式設立救濟基金,在特定的環境污染侵害發生後,在符合救助條件情形下,以該基金先行支付補助環境受害人,以保障損害賠償獲得迅速、確實、妥善實現的制度。

建立社會化救濟措施是全面保障民生之所需。環境侵權具有特殊性,即損害後果嚴重性、受害者眾多性、加害人難以確定性、司法途徑耗時性和侵害者個人能力有限性,所以單一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顯得力不從心,應確立社會化救濟措施彌補傳統救濟的不足。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與環境污染損害公共補償基金制度可以將風險分散于社會,在侵權人無法確定或者侵權人無力全額賠償的情形下,通過國家或者社會對受害的民眾進行及時有效的救濟,充分地保障了民眾的切實利益。而且,為了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人們不得不忍受一定範圍內的污染行為,此時社會作為工業發展的間接受益人,理應對工業生産導致的環境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制度應運而生,既保障了工業的順利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又平衡了社會整體與成員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體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推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應以新環保法為依託,通過制定詳細的配套細則加以落實。新環保法第52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但並未作出詳盡規定。倡導式的規定勢必影響實踐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開展,因此,我國應在將來的配套細則中綜合考慮行業的性質、企業廢棄物的排放量、企業所處的地理位置以及企業發展水平等因素,明確不同企業應採用保險的類型與性質。

構建環境污染損害公共補償基金制度,可以借鑒國外成熟立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環保法相關配套細則中明確環境污染損害公共補償基金的來源、監督管理機構、賠付範圍、申請條件、支付方式與程序等。該制度的設立應注意與我國現有國情相結合,既及時有效應對環境污染行為,為遭受損害的民眾提供救濟,又不使國家與社會背上過重的包袱。(楊垠紅)

責任編輯: 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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