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就頒布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
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答問
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全體黨員心上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頒布實施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 兩項法規的頒布實施是在黨長期執政和依法治國條件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實現依規依紀治黨,切實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兩項法規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潔自律準則》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是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能夠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黨紀處分條例》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學習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的重要指示,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學習、宣傳、貫徹兩項法規,使廣大黨員牢記各項廉潔自律規範和黨的紀律要求,真正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樹起來、立起來,執行到位,近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就《廉潔自律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修訂頒布實施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談談兩項法規修訂的必要性。 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根本保證。在黨長期執政和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圍繞堅持黨的領導這個根本,注重依規依紀治黨,切實加強黨內監督。黨一貫重視和堅持組織、制度創新,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形成較為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對於實現黨的歷史使命、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須清醒看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在新的環境和條件下,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需要。 原《廉政準則》是在1997年《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10年1月頒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適用對象過窄,僅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規範,未能涵蓋8700多萬全體黨員。二是缺少正面倡導,其中“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許多條款與修訂前《黨紀處分條例》和國家法律重復。三是“廉潔”主題不夠突出,有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無直接關聯。 原《黨紀處分條例》是在1997年《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03年12月頒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必要和嚴肅的責任追究。二是紀法不分,近半數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將適用於全體公民的法律規範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標準,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將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內容納入條例。基於以上情況,亟須對《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這兩項關聯度更高的法規先行修訂。通過修訂,真正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在全黨樹起來,切實喚醒廣大黨員幹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兩項法規的修訂及頒布實施,是在黨長期執政和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實現依規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 問:我們注意到,兩項法規修訂工作歷時一年多時間,請您談談修訂工作堅持的基本原則和主要過程。 答:修訂工作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重要指示,突出執政黨特色、嚴肅黨紀要求,把紀律挺在法律前面,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統籌推進,同步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主要把握好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以黨章為遵循。把黨章關於紀律和廉潔自律要求具體化,喚醒全黨黨章黨規黨紀意識,維護黨章權威。二是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以德治黨的“德”,主要指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修訂後的準則緊扣“廉潔自律”、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突出“關鍵少數”,強調自律,重在立德。修訂後的條例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作為“負面清單”,強調他律,重在立規。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現階段黨紀存在的突出問題、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在廉潔自律和遵守紀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要求轉化為紀律條文。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實際、務實管用。 根據中央部署,中央紀委自2014年下半年著手研究兩項法規修訂工作。中央紀委常委會4次審議修訂稿。王岐山同志多次召開專題會,研究兩項法規修訂工作,明確修訂的方向、原則、路徑、目標等重大問題;分別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省(區)黨委書記、紀委書記,部分中央部委、國家機關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專家學者以及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經中央批准,2015年9月7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通知,徵求各省(區、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黨組對兩項法規修訂的意見。中央紀委對廣泛徵集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吸納,形成了修訂送審稿。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中央政治局先後審議通過兩項法規修訂送審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發兩項法規。可以説,兩項法規的修訂集中了全黨的智慧,體現了全黨的意志,是開門立規、民主議紀的一次重大實踐。 問:中央政治局會議在審議兩項法規時強調,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尊崇黨章。請您談談兩項法規是如何體現以黨章為遵循的? 答: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根據。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尊崇黨章,牢牢把握黨章這個根本遵循。這次對兩項法規的修訂,全面梳理了黨章對黨員幹部的紀律要求和廉潔自律要求,把黨章中的有關要點突出出來,是對黨章有關規定的具體化,用嚴明的紀律維護黨章權威。比如,原“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主要針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8個禁止”“52個不準”作出了規定。這次修訂,按照黨章黨要管黨要求把適用範圍擴大到了8700萬黨員;具體內容也落到廉潔自律更基礎的要求。修訂的《廉潔自律準則》規定的“四個必須”“八條規範”(包括黨員“四個堅持”、黨員領導幹部“四個自覺”)等有關內容,都能從黨章中找到依據。比如,黨員要“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克己奉公”,體現了黨章第三條有關黨員義務規定的基本要求。再比如,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僕本色”,體現了黨章第三十四條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必備基本條件的規定要求。《黨紀處分條例》同樣也是如此。比如,總則部分第三條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等。分則部分各章更是具體體現了黨章的要求。比如,根據黨章規定的黨員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的要求,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增加規定了“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要求,在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中規定了“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十條關於“四個服從”要求,在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中規定了違反“四個服從”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根據黨章第三條關於黨員“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不怕犧牲”的要求,在違反群眾紀律行為中規定了遇危不救行為的紀律處分條款等。 問:請您介紹一下《廉潔自律準則》的主要內容。 答:原《廉政準則》共4部分、18條、3600余字。修訂後的《廉潔自律準則》共8條、281字,包括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範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等3部分,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必須”“八條規範”。 導語部分,重申關於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高尚情操等“四個必須”的原則要求,強調廉潔自律、接受監督的主旨,最後將落腳點放在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上,以體現修訂準則的目標要求。 黨員廉潔自律規範部分,圍繞黨員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係提出“四條規範”。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部分,針對黨員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圍繞“廉潔從政”,從公僕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方面,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條規範”。 “黨員廉潔自律規範”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範”共八條,統稱“八條規範”。 “四個必須”“八條規範”的內容源自黨章和黨的幾代領導人,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同時借鑒參考了一些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精華的箴言警句。 問:與《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相比,《廉潔自律準則》有哪些創新和特點? 答:修訂後的《廉潔自律準則》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針對現階段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要求和規範,展現共産黨人高尚道德追求,體現古今中外道德規範從高不從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緊扣“廉潔自律”,去除與其無直接關係的條文。二是堅持正面倡導,將“8個禁止”“52個不準”有關“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三是面向全體黨員,將適用對象從黨員領導幹部擴大到全體黨員,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四是突出“關鍵少數”,抓住黨員領導幹部這個重點,提出比普通黨員更高要求。五是刪繁就簡,努力做到簡潔、好懂、易記。修訂後的《廉潔自律準則》,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廉潔自律規範,是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 問:怎樣理解《廉潔自律準則》展現了共産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答:全面從嚴治黨必然要求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這個“德”主要就是黨的理想信念宗旨。中華民族傳統文化歷來強調德法相依、德治禮序。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突出強調建設廉潔政治,要求做到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並對黨員幹部廉潔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同時,從黨的性質來講,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黨作為一個先進政治組織,要樹立清正廉潔的形象,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必須加強正面引領,對其成員從正面明確廉潔自律行為規範。 任何社會,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線上,黨員更不能全站在紀律的邊緣。修訂後的《廉潔自律準則》,以黨章作為根本遵循,緊緊圍繞著廉潔自律,集中體現黨的性質、宗旨,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廉潔自律準則》開篇即圍繞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高尚情操提出“四個必須”的原則要求,並將落腳點放在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上,向全黨、全社會和全體人民彰顯了我們黨堅持清正廉潔政治本色和建設廉潔政治的鮮明立場,具有思想激勵和導向作用,是共産黨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八條規範”提供了具體清晰的法規依據和執行標準,便於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對照,提高自律意識,防微杜漸,築牢思想道德防線。 問:請您介紹一下修訂後《黨紀處分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原條例共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修訂後的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等3部分。 總則分為五章。第一章對條例的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作出規定,突出強化黨章意識,維護黨章權威,增加了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章對違紀概念、紀律處分種類及其影響等作出規定,將嚴重警告的影響期由原來的一年修改為一年半;增加了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的規定。第三章對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作出規定,將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列為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第四章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出規定,以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的內容。第五章對預備黨員違紀及違紀後下落不明黨員的處理以及處分決定的執行等作出規定,明確了相關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最長時限。 分則部分將原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分別為“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等6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組織或者參加迷信活動、搞無原則一團和氣以及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的違紀條款。“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違規取得國(境)外居留權或者外國國籍,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等違紀條款。“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增加了權權交易,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失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取得、持有和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離職或退(離)休後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等違紀條款。“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完善了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故意刁難、吃拿卡要,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違紀條款;增加了不按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的違紀條款。“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增加了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洩露、擴散或者竊取涉密資料等違紀條款。“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行為等違紀條款。 “附則”部分明確了制定補充規定等的權限,條例的解釋機關,以及條例的施行時間和溯及力等內容。 問:我們了解到,此次修訂,刪除了原《黨紀處分條例》中70多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相重復的內容,那麼黨員如果有這些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答:按照紀法分開的修訂原則,凡國家法律法規已經規定的內容,《黨紀處分條例》就不再重復規定。修訂中共刪除了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條款。但是,刪除國法已有規定的內容,並不是説這些行為就不再是違紀,不再給予黨紀處分。黨章規定,黨員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是違紀行為。刪除與國法相重復的內容後,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黨紀責任,《黨紀處分條例》區別五種不同情況,用專門條款分別作出了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 一是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二是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三是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四是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以及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五是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應當説,修訂後的《黨紀處分條例》在堅持紀法分開的同時,通過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了黨紀處分與國法處理的有效銜接,黨紀處分制度更加科學,不會出現因紀法分開而放縱黨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 問:請您介紹一下《黨紀處分條例》重新劃分違紀類型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原《條例》將違紀行為分為10類,其中有相當部分內容與法律重復,比如貪污賄賂行為(原條例第9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原條例第15章)等。這次修訂,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刪除了與法律重復的內容後,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結合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和實踐,將違紀行為分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行為六類。其中,政治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和政治行為方面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紀律,是打頭、管總的紀律,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重要基礎。組織紀律是規範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係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廉潔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群眾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貫徹執行黨的群眾路線和處理黨群關係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群眾紀律是黨的性質和宗旨的體現,是密切黨與群眾血肉聯絡的重要保證,更具有執政黨紀律的特色。這次修訂將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單設為一類,恢復了“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中關於群眾紀律的優良傳統,以保持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絡。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是黨組織和黨員依規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涉及黨員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關係黨的形象。黨組織和黨員違反上述六類行為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 需要進一步説明的是,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5類紀律,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能力,關係人心向背,説到底都是破壞黨的政治紀律。 問:我們注意到,《黨紀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從頒布到施行間隔了兩個多月的時間,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從頒布到正式施行之間留了兩個多月的時間,主要是考慮到此次《黨紀處分條例》的修訂不是小修小補,而是總結十幾年來管黨治黨豐富實踐經驗,特別是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實踐成果,涉及許多重大問題的重要修訂,修改條文多,內容變化大。為確保順利、正確、嚴肅執行,有必要給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留出一段學習、宣傳、教育和掌握的時間。 問:兩項法規頒布後,貫徹落實是關鍵,請您談談對學習宣傳貫徹兩項法規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立規易,執紀難。《廉潔自律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頒布後,要在貫徹實施上下更大功夫,絕不能只是嘴上説説、紙上寫寫、墻上挂挂。 各級黨委(黨組)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切實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按照兩項法規去抓落實。一是要堅持以黨章為遵循,堅決維護黨章權威。要通過兩項法規的貫徹實施,樹立高尚道德情操、嚴明黨紀戒尺,把兩項法規,特別是黨章要求真正刻印在心上。二是要堅持問題導向,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始終把講政治、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首要位置,抓住這個綱,把嚴肅其他紀律帶起來。三是要堅持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沿。堅決糾正實踐中存在的紀法不分;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把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作為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等問題。切實把紀律挺在前面,落實抓早抓小,堅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標準,絕不允許突破紀律“底線”。 各級紀委(紀檢組)要找準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職能定位,以修訂後的兩項法規作為重要依據,強化監督執紀,加大問責力度。要以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為契機,進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提供堅強紀律保證。 黨員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踐行廉潔自律規範,自覺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要解決好領導幹部忠誠履職、敢於擔當的問題,不當“老好人”,敢於得罪人。要敢於較真、善於較真,運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手段,確保把黨規黨紀落實到位。 廣大黨員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做到講規矩、守紀律,知敬畏、存戒懼,自覺在廉潔自律上追求高標準,在嚴守黨紀上遠離違紀紅線,在全黨逐漸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衛制度的良好風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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