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實施前,證監會仍將正常進行新股發行的受理和審核,實施後,現有企業排隊順序不變。同時,實施註冊制過程中新股發行節奏、價格不會一下子放開,不會造成新股大規模擴容 A股公開發行將進入“註冊時代”。國務院常務會議昨日審議通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下稱《決定草案》),明確通過授權方式,對滬深交易所股票公開發行實施註冊制。 為確保核準制與註冊制平穩對接,證監會確定了循序漸進實施發行註冊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並作出過渡期安排。註冊制實施前,證監會仍將正常進行新股發行的受理和審核,實施後,現有企業排隊順序不變。同時,實施註冊制過程中新股發行節奏、價格不會一下子放開,不會造成新股大規模擴容。 與作為資本市場入口的發行改革相對應,證監會還明確將嚴控出口端,嚴格實施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和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堅決實施強制退市。 通過授權方式為A股實施註冊制確立法制保障,意味著“註冊時代”的到來將早于《證券法》修訂完成。 據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授權後,證監會還將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註冊條件、註冊機關、註冊程序、審核要求、信息披露、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 註冊制落地還需三步驟 國務院常務會議12月9日通過的《決定草案》明確,在相關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度。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有關部門將制定相關規則,在公開徵求意見後實施。 按照這一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草案》即意味著註冊制實施具備了法律條件。而從即日起到發行註冊制正式落地,還需走完下述三個步驟: 第一步,實施註冊制須于法有據,《決定草案》將在近期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授權決定後,國務院根據授權,對擬在滬深交易所公開發行上市股票實施註冊制、調整適用《證券法》相關條款的具體事項作出制度安排; 第三步,證監會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註冊條件、註冊機關、註冊程序、審核要求、信息披露、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佈實施。 權威人士分析,註冊制改革本就是《證券法》修訂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授權方式先行實施註冊制,不與《證券法》修訂精神相悖。而“兩年”的授權安排,也不意味著《證券法》修訂完成還需兩年,全國人大將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對《證券法》的修訂工作,而後註冊制也將在新證券法中得以確立。 五項舉措為註冊制護航 證監會官方網站昨日發佈的信息進一步闡明了註冊制改革的核心和總體目標,並對實施註冊之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具體工作進行了介紹。 證監會提出,註冊制改革的核心在於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總體目標是建立市場主導、責任到位、披露為本、預期明確、監管有力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 註冊制實施後,將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將註冊審核的重點轉至督促企業向投資者披露充分且必要的投資決策信息,不再對企業業績與投資價值、未來發展前景等做實質判斷和“背書”。 就此,證監會將推出五項舉措,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打違法違規,為實施註冊制護航。具體包括: 全面加強對欺詐發行和信息披露虛假的懲罰力度,通過責令回購股份、責令先行賠付等方式,使投資者所受經濟損失獲得及時補償; 全面完善仲介機構特別是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通過有效的監管措施和責任追究,落實仲介機構的勤勉盡責和信息披露把關責任; 加大執法協作配合,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對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實施刑罰制裁; 推動建立適應註冊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賠償制度,保障投資者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獲得賠償,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 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和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堅決清除出市場。 過渡期安排力求平穩對接 過去20餘年,我國股票市場的發行融資制度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準制轉變,與審批、核準制相比,註冊制更加符合市場化、法治化的市場建設要求,也更有利於市場效率的提升。 為保證註冊制與核準制實現平穩對接,證監會制定了過渡期安排,市場擔憂的新股大規模擴容將不可見。 證監會官網發佈的信息稱,註冊制改革將堅持市場導向、放管結合的原則,同時循序漸進,穩步實施,處理好改革的節奏、力度與市場可承受度的關係。 當前除了做好註冊制的各項準備工作外,證監會將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做好新股發行審核工作,新股發行受理工作不會停止。註冊制實施後,現有在審企業排隊順序不作改變,確保審核工作平穩有序過渡。 證監會同時明確,註冊制改革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會一步到位,對新股發行節奏和價格不會一下子放開,不會造成新股大規模擴容。 “註冊時代”適用新審核主體和標準 實施發行註冊制改革,除需具備基礎法律條件外,還需制定、完善包括證監會行政規章和自律組織自律規則在內的法律實施配套制度。A股進入“註冊時代”後,公開發行的審核主體、審核標準、審核機制等都將發生改變。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此前在公開場合對發行註冊制的闡述,為漸行漸近的註冊制改革方案明確了思路。他認為,應建立以證券交易所註冊審核為基礎的發行註冊制度,即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發行申請依法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證監會給予註冊以交易所同意註冊意見為前提。 而註冊審核的重點,則在於信息披露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與可理解性。審核標準為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信息披露規則,由此還需要對發行上市條件作出調整,不再保留持續盈利等條件。無論是發行條件和上市條件,都須儘量客觀、明確,減少自由裁量空間。 另外,在交易所履行審核職責、承擔審核責任的前提下,須對現行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機製作出調整,取消證監會的發行審核委員會,交易所內部設置上市委員會對交易所審核部門提出的審核報告進行審議。 股票發行融資是資本市場的基礎功能之一,也是資本市場合理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將其確定為待實施的重要任務。 證監會提出,註冊製作為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既可以較好解決發行人與投資者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又可以規範監管部門職責邊界,避免監管部門過度干預。 市場人士認為,實施註冊制對於進一步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取向,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各負其責的體系,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擴大資本市場包容性和覆蓋面,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保護投資,便利融資,激發創新創業活力,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馬婧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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