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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重大變革

2016-10-11 07:32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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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重大變革
——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解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改革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是對我國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將完善我國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備案機構在備案階段僅對填報信息進行形式審查,領取備案回執也不是強制性要求,是方便企業、服務企業的“真備案”制度

近日,商務部發佈施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有關負責人在解讀《辦法》有關問題時指出,這是對我國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體現了“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精神,這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完善我國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據了解,《辦法》全面貫徹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協同監管的要求,就適用範圍、備案程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出規範,同時規定港澳臺投資者投資備案事項參照本辦法辦理。《辦法》共三十七條,分為五章,分別為總則、備案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與行政許可不同,《辦法》規定的備案管理屬於告知性備案,不是企業辦理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以承諾書形式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備案機構在備案階段僅對填報信息進行形式審查,領取備案回執也不是強制性要求。這與目前外資逐案審批制有著根本性區別,是方便企業、服務企業的“真備案”制度。

《辦法》的適用範圍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話題。對此,發展改革委、商務部10月8日發佈的公告中明確:經國務院批准,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範圍按《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目錄》)中限制類和禁止類,以及鼓勵類中有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外資並購設立企業及變更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據此,就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範圍內的投資,對於涉及《目錄》限制類和禁止類以及鼓勵類中有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的領域,不論金額大小或投資方式(新設、並購)均將繼續實行審批管理;對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適用《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於外國投資者投資其他領域或採取其他方式投資的,一律實行備案管理。需要説明的是,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完成後,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如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也將實行備案管理。

據了解,根據《辦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主要分為三步:一是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通過備案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備案申請材料;二是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並對申報事項是否屬於備案範圍進行甄別,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三是由備案人自行選擇是否領取備案回執。屬於備案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需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需在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辦理。對申報事項屬於備案範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並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發佈備案結果並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不屬於備案範圍的,備案機構應在線通知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辦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