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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制定和實施《資産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7-05-15 22:34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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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資産評估法,進一步加強資産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促進資産評估行業健康發展,2017年4月21日,財政部制定印發了《資産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2011年8月11日印發的《資産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以下簡稱財政部第64號令)同時廢止。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制定和實施《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請介紹出臺《辦法》的背景。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穩步推進和各項改革措施不斷出臺,資産評估行業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對資産評估行業行政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為落實資産評估法規定的對資産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要求,體現“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改革精神和“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監管原則,財政部制定出臺了《辦法》。

一是貫徹和實施資産評估法的需要。資産評估法鞏固改革成果,進一步推動資産評估機構的設立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同時賦予資産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權、檢查權、調查權、處罰權以及行業監管制度制定權,要求資産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資産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重點從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財政部第64號令規定的機構審批相關內容已經與資産評估法不相適應。

二是貫徹國家對資産評估行業監管改革精神的需要。2014年以來,國務院先後取消了註冊資産評估師職業資格的行政許可和認定,將資産評估機構等的設立管理由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要求取消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主辦、主管、聯絡和挂靠關係等。為此,財政部先後印發了《關於調整資産評估機構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於調整資産評估機構審批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並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製定了《資産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調整了現行的資産評估行業管理制度。結合資産評估法的立法情況,對資産評估行業監管改革的舉措需要進一步予以制度化。

三是促進資産評估行業多元化發展的需要。隨著資産評估行業在市場經濟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資産評估機構多元化發展的需求越來越強烈,資産評估機構執業過程中涉及的經濟行為更趨複雜,加強對資産評估機構事中事後監管更顯重要。財政部第64號令關於資産評估機構業務範圍、股東和合夥人條件、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等規定限制了行業多元化發展,亟需依法制定新的規章,並相應增加行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2.問:《辦法》的出臺主要有哪些意義?

答:從總體上看,《辦法》對提升資産評估行業行政管理水平,促進資産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構建了財政部門對資産評估行業的行政監管體系。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的精神,資産評估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資産評估行業的管理思路、監督管理對象、機構設立和管理方式、監督檢查和調查處理內容以及法律責任,在新形勢下都有了新要求。《辦法》按照新要求構建了新的資産評估行業監督管理體系,建立了行政監管、行業自律與機構自主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新原則,明確了對評估專業人員、評估機構和評估協會的監管內容和監管要求,劃分了各級財政部門的行政監管分工和職能,細化了資産評估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新監管體系的建立,厘清了資産評估行業有關主體的運行規則,使資産評估行業有關主體在規則的框架內運行。

二是建立了資産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辦法》對評估專業人員、評估機構和評估協會如何保障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做出明確規定,有利於激發全體評估專業人員的創造力和創業熱情,推動評估行業踐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活力。《辦法》明確資産評估機構自主管理和備案管理的內容,對組織形式和設立條件、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獨立性、集團化、職業風險金等作為機構自主管理範圍,在備案管理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挖掘資産評估機構自身潛力,加強資産評估機構質量和風險防控,鼓勵評估機構多元化發展和做優做強做大。《辦法》明確資産評估協會作為資産評估機構和資産評估專業人員的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參與和實施社會治理的重要作用。

三是提供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評估領域協調體制。資産評估法立足我國評估行業實際,創新性地按照各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管理的現行體制,將不同專業評估管理統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予以規範,要求對行業發展中産生的新問題,建立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促進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辦法》在明確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資産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基礎上,特別注重資産評估財政監督管理與其他評估領域行政監管的協調。在備案管理方面,規定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要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在行政檢查方面,規定有關財政部門可以聯合其他相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檢查。在投訴舉報處理方面,對投訴、舉報事項同時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建立會同處理機制。協調製度的設計不僅滿足了行政管理“不衝突、不越位”的基本要求,更有利於落實資産評估法要求,有利於整個評估市場的協調發展。

3.問:請介紹《辦法》制定的過程。

答:2014年,國務院全面實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財政部立即將資産評估機構的設立管理由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並著手財政部第64號令的修訂工作,將其列入《2015年財政立法工作計劃》。2015年財政部多次組織座談,聽取部分地方財政部門、地方評估協會以及資産評估機構的意見,並形成了財政部第64號令修訂徵求意見稿,于2015年6月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財政部外網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6年7月,根據資産評估法關於“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評估基本準則和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們及時調整了立法思路,由修訂財政部第64號令調整為依法制定全新的資産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9月,經過反復研究逐條論證,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再次面向社會和有關單位公開徵求意見。同時,財政部先後組織召開了兩次立法論證會,邀請法律專家、資産評估學者、資産評估機構代表、地方財政部門等進行了立法論證,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座談,深入交流意見,形成了《辦法》草案。

考慮到《辦法》草案對現行資産評估行業監管作出重大調整,對整個資産評估行業的規範發展影響較大,我部委託中國人民大學作為第三方機構開展了立法評估。經評估,中國人民大學對《辦法》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2017年4月21日,在反復論證、修改完善,履行有關立法程序後,《辦法》以財政部令第86號正式發佈。

4.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8章72條,分別為總則、資産評估專業人員、資産評估機構、資産評估協會、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一是明確《辦法》適用於按照職責分工由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産評估行業、資産評估業務、資産評估專業人員、資産評估機構和資産評估協會;二是對資産評估專業人員的要求;三是詳細規定了資産評估機構自主管理、協會對其自律管理以及行政備案管理等內容;四是按照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根據資産評估法有關規定,明確了對資産評估行業協會的管理要求;五是列明了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內容和要求;六是財政部門調查處理工作的內容和要求;七是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八是外商投資的資産評估機構安全審查相關規定,以及設區的市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權等規定。

5.問:請詳細介紹一下《辦法》的適用範圍?

答:根據資産評估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目前,我國的評估行業包括六個專業領域,分別由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保險監督管理五個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中,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産評估領域,具有綜合性特徵,必須清晰界定《辦法》的適用範圍:一是《辦法》的名稱確定為資産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便於明晰部門職責。二是限定監管的業務範圍,即資産評估機構及其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託,對單項資産、資産組合、企業價值、金融權益、資産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並出具資産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和財政部門對資産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辦法》同時指出,資産評估機構及其資産評估專業人員從事前款規定業務,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三是《辦法》在附則中進一步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産評估行業、資産評估專業人員、資産評估機構和資産評估協會是指根據資産評估法和國務院規定,按照職責分工由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産評估行業、資産評估專業人員、資産評估機構和資産評估協會。按照現行部門職責分工,財政監管以外的評估領域,應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保險監督管理等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6.問:《辦法》對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資産評估法將評估專業人員分為評估師和其他評估從業人員。《辦法》基於財政監管範圍,將資産評估專業人員分為資産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下同)和具有資産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其他資産評估從業人員。同時,按照“放管結合”原則,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其他專業領域評估師,如果從事《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資産評估業務,也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

7.問:資産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辦法》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關於資産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備案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第一,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備案,並簡化資産評估機構備案材料,減輕申請人負擔。但考慮到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有待檢驗,同時要求提供紙質材料,未來視情況可考慮取消紙質材料。第二,明確了省級財政部門在備案管理中的職責,對於備案信息或材料不齊全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給予指導;對於備案材料齊全的,省級財政部門收齊備案材料即完成備案,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以公函編號向社會公開。第三,考慮到資産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實際情況,明確了資産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由資産評估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為方便資産評估機構完成備案,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將分支機構備案情況告知資産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第四,明確了機構重要事項變更手續、機構跨省遷移經營場所備案手續、登出備案等內容。第五,規定資産評估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8.問:《辦法》對資産評估協會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按照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根據資産評估法的規定,《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對資産評估行業協會的要求。一是規定資産評估協會是資産評估機構和資産評估專業人員的自律性組織,接受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會員的合法權益。二是規定資産評估協會章程應報財政管理部門備案,資産評估協會向財政部門報告會員信用檔案、會員自律檢查情況和對會員的獎懲情況等。三是規定資産評估協會的自律管理要求,包括應對資産評估機構及其資産評估專業人員執業質量和職業風險防範機制進行自律檢查,對機構年度報送的材料進行分析,發現違法情形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等。四是規定資産評估協會應當與其他評估專業領域行業協會加強溝通協作,建立會員、執業、懲戒等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9.問:《辦法》對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監督管理是由事前審批轉為事後監管的主要內容。首先,明確了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內容和要求。理順了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的具體職責關係,規定了財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方式。其次,明確了財政部門調查處理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對比監督檢查而言,調查處理具有事由的偶發性、對象與內容的特定性、行政執法的被動性等特徵。《辦法》專章規範了財政部門調查處理行為,細化了財政部門受理投訴、舉報的具體情形、受理範圍和受理的主體;明確了財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的程序和方法等。

10.問:如何做好《辦法》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工作?

答:《辦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為貫徹落實好《辦法》,各級財政部門和資産評估協會要把《辦法》的實施作為近期資産評估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精心謀劃、週密組織,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認真做好培訓宣傳工作。編寫《辦法》解讀材料,舉辦《辦法》培訓班,對省級資産評估行業監督管理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就《辦法》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講解和説明,幫助相關人員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內容和要求,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各級財政部門和資産評估協會要採用多種渠道和形式,充分利用各種網絡平臺,在行業內外做好《辦法》宣傳,主動答疑釋惑,回應各方關切,形成《辦法》平穩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是加強組織實施。財政部將建立貫徹落實《辦法》的有關制度,明確資産評估行業財政監管各項工作的具體職責、程序和要求,為財政監管提供操作性指引,確保《辦法》有效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密切跟蹤《辦法》實施情況,指導資産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和資産評估協會做好實施工作,了解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將相關問題反饋財政部。各級財政部門和資産評估協會要做好《辦法》與有關資産評估專業領域監管政策的協調。

三是要儘快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加快研究出臺《資産評估基本準則》等相關管理制度,確保相關規定落到實處。中國資産評估協會按照資産評估法要求,建立完善會員自律管理體制機制,制定並不斷完善資産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指導和監督會員執業行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