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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
——解讀《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2017-08-23 21:4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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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 題:營造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解讀《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新華社記者 趙文君

國務院日前發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十九條,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範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專家表示,這是轉變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創業創新。

體現了政府對基層百姓“謀生性營業”的寬容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呂來明説,辦法為適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營造寬鬆的創業創新環境的需求,在監管體制、措施以及處罰尺度方面做出了較大的變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趙旭東説,辦法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做了合理的區分。明確界定了某些不受查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這些特殊的經營行為不再要求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雖然沒有營業執照,但屬於合法經營,不受查處。

趙旭東舉例説,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的經營行為,有通常所稱的“早市”“晚市”的經營行為。辦法授權縣、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各地的具體需要、條件和情況來指定這种經營場地和特定時間。

“這一規定既充分地反映了適當放寬市場管制、合理利用城鄉公共空間、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額經營活動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趙旭東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蔣大興説,辦法放寬了對創新營業行為及民生性營業行為的法律控制,體現了政府對基層百姓“謀生性營業”的寬容,同時,也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創新營業的試驗性規制留下空間。

對無照經營行為實行處罰有度理念

呂來明説,辦法體現了對無照經營行為實行處罰有度理念,使得無照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仍有一定的物質條件從事合法經營活動。

蔣大興説,辦法規定,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記入信用紀錄,並依法公示相關信息等。這些新的監管方法,體現了監管部門對執法的目的、手段、功能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改革了此前問題突出的“罰款行政”、“暴力執法”、“簡單執法”,對尊重執法對象,柔和社會矛盾,形成互信互諒的新型“政府-市場”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辦法對無照經營行為僅規定可採取“查封、扣押”其經營設備及工具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再規定可採取“沒收工具”的法律責任,減少了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的衝突。

辦法改變了此前的“罰款執法模式”。大幅降低了對無照經營者的罰款處罰標準,最高處罰額度從2萬元、5萬元、20萬元及50萬元降低為5000元、1萬元,適當減輕了無照經營者的經濟責任。

推進政府協同監管服務

蔣大興説,辦法體現了“優化服務”的新理念。

首先,科學地界分了行政機關的職責。合理區分了“無證經營”、“無照經營”及“無證無照經營”三種情形,分別確定了其查處機關,較好地貫徹了“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其次,克服了職責授權不明的現象。對監管授權模糊之處,採取了“事前補充授權”的方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實現監管無縫銜接。同時,優化了協同共治的關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説,辦法在落實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推進政府協同監管服務方面,提出了三項重要措施:信息共享,即利用網絡平臺,促成各執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即執法機關在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時,應當及時向有權機關通報;信用公示,即執法機關應當記錄無證無照經營者的信息,並按照法律法規予以公示。

葉林表示,各執法機關共享信息、協調配合,才能有效達成行政執法的最終目的。隨著信息管理、通訊服務和檔案管理技術的不斷進步,我國城市地區已具備了行政執法機關共享信息的技術條件,需要改進的,恰恰是過度強調分工負責而忽視彼此配合的執法架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浩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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