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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局長王宏談“灣長制”試點工作

2017-09-14 11:50 來源: 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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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開展“灣長制”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確定了“灣長制”試點的基本原則、職責任務和保障措施,並對抓實抓細試點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進行了詳盡安排。《中國海洋報》記者就“灣長制”試點工作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家海洋局黨組書記、局長王宏。

記者:“灣長制”試點的背景是什麼?

王宏: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將其納入“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理論高度、推進力度、改革深度均前所未有。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貫徹新發展理念,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強烈意識;要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儘快把生態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來,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要著力解決生態環境方面的突出問題,讓人民群眾不斷感受到生態環境的改善。

當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整體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特別是部分重點海灣受陸源污染排放、灣內開發利用等因素影響,生態環境問題突出,治理修復難度較大,已經成為中央領導高度重視、社會各界深度關切的重點難點問題。近年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先後審議通過《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重要文件,將壓緊壓實黨政領導幹部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作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發力方向,為探索建立海洋環境治理新模式、系統解決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指明了努力方向。

今年年初,我們用新思路謀劃新突破,用新舉措探索新路子,把推行“灣長制”試點工作列為全年的重點工作,提出了試點推進的初步設想,各有關地方對此予以積極響應。在自主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在河北省秦皇島市、山東省膠州灣、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南省海口市和浙江全省開展了“灣長制”試點工作。通過一段時間的工作,我們進一步認識到,推行“灣長制”是落實中央新發展理念和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實施基於生態系統海洋綜合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破解責任不明晰、壓力不傳導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老大難”問題的有效措施。為推動試點工作在更大範圍內、更深層次上加快推進,建立健全陸海統籌、河海兼顧、上下聯動、協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國家海洋局組織起草並印發了《指導意見》。

記者:《指導意見》的主要考慮和內容是什麼?

王宏:在起草《指導意見》、謀劃制度框架時,我們明確了這樣的整體考慮,即以逐級壓實地方黨委政府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核心,以構建長效管理機制為主線,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海洋生態安全為目標,並按照這一定位確定了“一個機制、一個清單、一個體系”的《指導意見》主體內容。

第一,加快建立管理運行機制,立足於“管長遠”。重點突出“分工明確、層次明晰、統籌協調”,從兩個方面予以體現:一是逐級設立灣(灘)長,試點地區設立“總灣長”,並依據行政層級向下分級設立各級“灣長”,各級“灣長”原則上建議由本級地方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人兼任。二是建立專門議事機制和協調運行機制,建立“灣長”會議制度,審議部署重大任務,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同時構建多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運行機制,承擔日常運轉、信息通報、績效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二,加快制定職責任務清單,明確“幹什麼”。重點突出質量改善、系統施治、多措並舉,從5個方面確定職責:一是管控陸海污染物排放,組織開展陸源污染排查和整治,逐步推動集中排放、生態排放、深遠海排放,推進實施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二是強化海洋空間資源管控和景觀整治,嚴格控制新增圍填海,保護自然岸線,清理整治沿岸私搭亂建和廢棄工程,開展海漂垃圾、海灘垃圾和海底垃圾清理;三是加強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強化海洋保護區、海洋生態紅線區管控,實施“藍色海灣”“南紅北柳”“生態島礁”等整治修復工程;四是防範海洋生態環境災害風險,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監測體系和能力建設,開展風險源排查;五是強化執法監管,建立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和跨部門聯合執法監管機制,組織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執法巡查、專項執法檢查和集中整治行動。

第三,加快構建監督考評體系,確保“推得動”。重點突出“可監測、可量化、可考核”:一是建立健全考核性監測制度,結合國家和地方已有監測計劃,建立完善服務於監督考評的監測制度和預警通報制度;二是建立考核督查制度,實施分級考核制度,考核結果納入政績考核評價體系,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定期和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三是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向社會公佈各類監測、考核結果,定期開展工作滿意度調查和意見徵詢。

記者:《指導意見》出臺後,國家海洋局將有哪些推進落實和保障措施?

王宏:為做好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國家海洋局將成立“灣長制”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訂重要文件、重大政策、工作方案,指導協調試點地區做好後續工作,爭取試點地區年內完成“灣長制”的建立運行工作。同時,國家海洋局將對開展試點的地區在“藍色海灣”整治工程、“南紅北柳”濕地修復工程、海洋經濟示範區創建、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範城市申報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傾斜。國家海洋局局屬有關單位將對試點地區實施“一對一”的幫扶和業務指導,協助解決試點工作中的技術難題。

此外,在啟動河北、山東、江蘇、浙江、海南“灣長制”試點後,上海、廣西、廣東、大連等有關地方高度關注,通過多種方式提出要開展“灣長制”試點。在《指導意見》中,我們提出,沿海省(區、市)海洋廳(局)本著自主自願原則,組織有意願的地區向國家海洋局申請納入新一批試點。

記者: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海陸統籌、河海聯動,“灣長制”如何突出和體現這一原則?與各地正在推進的“河長制”有哪些銜接?

王宏:《指導意見》明確,試點地區應本著海陸統籌、河海聯動的原則,做好與“河長制”的銜接,構建河海銜接、海陸統籌的協同治理格局,實現流域環境質量和海域環境質量的同步改善,主要是從3個方面進行了細化明確:一是強調試點地區的各級“灣長”既對本灣區環境質量和生態保護與修復負總責,也負責協調和銜接“灣長制”與“河長制”;二是積極做好試點工作與主要入海河流的污染治理、水質監測等工作的銜接,注重“治灣先治河”,鼓勵試點地區根據海灣水質改善目標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確定入海(灣)河流入海斷面水質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控制總量目標;三是強化與“河長制”的機制聯動,建立“灣長”“河長”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抄報抄送信息,同時在入海河流河口區域設置入海監測考核斷面,將監測結果通報同級“河長”。(記者 趙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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