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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人民調解大有可為——全國工商聯、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詳解商會人民調解工作

2018-04-18 07:2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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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7日電 題:商會人民調解大有可為——全國工商聯、司法部相關負責人詳解商會人民調解工作

新華社記者

《全國工商聯 司法部關於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近日印發。為何出臺商會人民調解意見?意見明確商會人民調解的範圍有哪些?目前非公有制企業對糾紛調解有哪些需求?4月17日,全國工商聯、司法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對意見進行解答。

問:為何出臺商會人民調解意見?

答:目前,我國有近2500萬傢俬營企業,6000多萬個體工商戶,他們在生産經營管理、勞資關係、知識産權保護等方面矛盾糾紛多發,自身化解糾紛能力弱,是社會治理的重點,也是薄弱環節。商會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延伸拓展,是工商聯加強法律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實際舉措。通過大力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使商會人民調解成為化解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途徑。

問:意見明確商會人民調解的調解範圍有哪些?

答:調解涉及商會會員的各類民間糾紛,包括商會會員間的糾紛,會員企業與職工間的糾紛,會員與生産經營關聯方間的糾紛,會員與其他單位或人員間的糾紛,以及其他適合人民調解的民間糾紛。

問:目前非公有制企業對糾紛調解有哪些需求?

答:當前,涉及非公有制企業的矛盾糾紛主要有:企業內部的勞動合同、工資薪酬、社會保險、工傷認定、休息休假及經濟補償賠償等勞動爭議;合同履行、承攬定作、貨款賒欠、工程勞務等合同糾紛;企業與廠區周邊在施工擾民、道路使用、“三廢”排放等産生的相鄰糾紛;涉及企業股權、知識産權糾紛以及商品(服務)消費、房屋租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這些矛盾糾紛依靠非公有制企業自身的力量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往往會尋求商會幫助。

問:意見對商會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設立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遵守人民調解法的各項規定,由商會組織依法設立。要堅持以基層為主,從實際出發,分類有序推進,成熟一個發展一個,不搞一刀切。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稱包括“商會組織名稱”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必要的辦公場地和設施,懸挂規範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和人民調解標識,公開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做到組織、人員、經費、場所、制度落實和名稱、印章、標識、徽章、程序、文書統一。

問:意見對提高商會人民調解工作質量提出哪些要求?

答: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在會員企業進行矛盾糾紛排查,發現風險隱患及時化解。要靈活運用情、理、法相結合的方式,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要堅持依法調解,注重運用商事調解規則、慣例,不斷增強商會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要加強專家庫建設,創新商會人民調解工作方式方法,廣泛運用互聯網、手機等現代信息化手段開展調解,提高工作實效。

問:意見對工商聯、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各級工商聯要切實履行商會業務主管部門職責,加強對商會的指導、引導和服務,主動與司法行政機關溝通聯絡,在商會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調解員的選聘和培訓、專家庫的建立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對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加強設立指導、人員培訓、制度建設和業務規範,依託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平台資源,發揮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法治宣傳等職能優勢,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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