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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

2018-04-18 21:3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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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8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健全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國共産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統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必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安全發展、依法治理,綜合運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勵懲戒等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屬地管理,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範安全生産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切實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營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産環境。

第四條 實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應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産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和向全會報告工作的內容,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産重大問題;

(三)把安全生産納入黨委常委會及其成員職責清單,督促落實安全生産“一崗雙責”制度;

(四)加強安全生産監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支持人大、政協監督安全生産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重視支持安全生産工作;

(五)推動將安全生産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大力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強化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將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幹部培訓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和政府、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把安全生産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産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産突出問題;

(三)組織制定政府領導幹部年度安全生産重點工作責任清單並定期檢查考核,在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三定”規定中明確安全生産職責;

(四)組織設立安全生産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與財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長,加強安全生産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監管執法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車輛等裝備;

(五)嚴格安全準入標準,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本地區各類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監管部門,依法領導和組織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及信息公開工作;

(六)領導本地區安全生産委員會工作,統籌協調安全生産工作,推動構建安全生産責任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産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動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協調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宣傳、政法、機構編制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産工作,動員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産工作,抓好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産工作,其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産決策部署,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協助黨委主要負責人落實黨委對安全生産的領導職責,督促落實本級黨委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

(三)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負責領導安全生産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指導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行動,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五)加強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體系建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生産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組織開展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六)統籌推進安全生産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教育培訓、科技支撐等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其他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及本級黨委和政府關於安全生産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産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組織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將安全生産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

(三)指導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把安全生産工作納入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從行業規劃、科技創新、産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資産管理等方面加強和支持安全生産工作;

(四)統籌推進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每年定期組織分析安全生産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産問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部門(單位)安全生産專項整治、目標管理、應急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生産經營行為等工作,推動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工作機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條 把地方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併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産巡查工作制度,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産巡查,推動安全生産責任措施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建立完善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産責任考核制度,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産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挂鉤。

第十三條 在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情況,並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第十四條 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情況。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産工作職責情況。

第十五條 實行安全生産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定期採取適當方式公佈或者通報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工作考核結果。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在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承擔安全生産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對在安全生産工作考核中成績優秀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落實安全生産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規定第二章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産監管執法或者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五)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十九條 對存在本規定第十八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採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産“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陞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一條 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産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主動採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産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生産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規定第二章所規定職責、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職責,並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施安全生産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存在本規定第十八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産監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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