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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負責同志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2018-04-29 10:14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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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公佈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實施辦法》是我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第一部規章,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組織實施、違紀處理、資格授予管理等內容,對於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等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部負責同志就《實施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出臺《實施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自2002年組織首次司法考試,到2017年實現司法考試的圓滿收官,司法部共組織實施了16次司法考試。全國有619萬餘人次報名,513萬餘人參加考試,截至目前有96萬餘人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同時還有2萬餘人待申請法律職業資格。在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中,有近一半的人員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等法律職業,還有大量人員從事立法、行政執法、公司企業法務等法律工作,選拔儲備了大量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提供了有力人才保障。同時也看到,司法考試製度還存在一些與新形勢新任務要求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要讓這項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發揮更加充分的作用,需要通過改革的方式來加以解決。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建設。201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把能力建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堅持從源頭抓起,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試製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著眼于推進法治工作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出“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2015年6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同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意見》,明確將現行司法考試製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2017年9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明確了法律職業人員考試的範圍、規定了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增加了有關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等,定於2018年開始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為組織實施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提供了法律依據。

制定出臺《實施辦法》,是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舉措,對於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隊伍建設,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提高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選拔法治人才的科學性、權威性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司法部在深入開展調研、總結以往工作經驗做法,充分吸收全國人大代表、部分法律院校及廣大考生意見、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基礎上,形成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經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職前培訓指導委員會)研究後,于2018年2月5日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截至3月7日,司法部微信公眾號、移動客戶端和郵箱共收到各類意見建議2.8萬餘條,總體上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經匯總梳理,我們對其中的一些合理建議進行了認真吸收,對《實施辦法》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于4月25日經司法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問:《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實施辦法》共7章28條,具體為:第一章總則,共5條。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的法律依據、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範圍、考試要求及實施主體。第二章考試組織,共3條。明確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考試組織實施管理中的職責。第三章報名條件,共2條。分別規定了考試報名的積極條件和禁止條件,按照《意見》和中央有關規定,對報考專業學歷條件、不得報考的情形作了規定。第四章考試內容和方式,共5條。規定了考試組織形式、方式、內容及合格標準等。第五章違紀處理,共2條。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相關具體規定將另行制定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六章資格授予和管理,共4條。規定了資格授予及後續管理,明確建立取得資格人員檔案信息管理和信息發佈制度。具體規定將另行制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七章附則,共7條。分別對新老制度銜接、放寬政策、港澳臺居民和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問:《實施辦法》主要有哪些新規定?

答:《實施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新規定:

一是需要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有新規定。根據兩辦《意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實施辦法》明確了應當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在司法考試製度確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人員基礎上,將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準入範圍。

二是考試報名的專業學歷條件有新規定。根據《意見》規定,在《實施辦法》第9條對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學歷條件作了一般性規定,即“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這樣規定,提高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專業學歷門檻,有利於從源頭上保證法律職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專業能力。同時,遵循不動存量做好增量、確保各項舉措能落實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見》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在第22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高等院校學籍(考籍)或者已經取得相應學歷的人員,屬於“老人”,適用第22條的規定,這一規定一直有效。

三是不得報名的禁止性條件有新規定。為從源頭上把好法律職業的入口關,根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制度和完善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以及修改後《律師法》《公證法》等的規定,增加了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四是考試內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規定。在考試方式上,《實施辦法》將一次性考試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階段,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可以參加當年的第二階段的主觀題考試,客觀題的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同時,明確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紙筆考試或者計算機化考試的方式。在考試內容上,明確考試內容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當年公佈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五是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管理上有新規定。《意見》賦予了司法行政機關法律職業資格管理新職責,《實施辦法》明確,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有違反憲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後果給予相應處理,並將相關信息在司法部網站上公佈,加強了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日常和動態管理。

問: 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今年還有放寬條件政策嗎?2019年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還能不能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答:為認真貫徹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將在一定時期內繼續實行放寬條件政策,以解決好艱苦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法律職業人才不足的問題。同時,我們將依據有關政策,對放寬條件政策的適用範圍和條件進行適當調整,確保精準扶持、靶向施策,具體規定擬在年度考試公告中發佈。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問題,經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職前培訓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研究,確定繼續實施這一政策,根據《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在年度考試公告中明確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的問題。

問:考生如何備考今年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如何適應計算機化考試的新變化?

答:《實施辦法》規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內容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當年公佈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準。也就是説,考試大綱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命題和備考的依據。目前,司法部正制定今年的考試大綱,擬近期出版發行。今年的客觀題考試將在全國各考區全面推行計算機化考試,為方便廣大考生提前適應計算機化考試方式與環境,考試公告發佈後,司法部網站等平臺將發佈計算機化考試答題演示、操作指南、模擬答題操作練習系統視頻資料等材料,廣大考生到時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來熟悉、了解和模擬練習計算機化考試答題系統。

問:今年的考試報名時間、客觀題和主觀題的考試時間是怎樣安排的?

答:《實施辦法》規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試時間和相關安排在舉行考試三個月前向社會公佈。根據相關工作部署,今年考試的報名時間、考試時間將在年度考試公告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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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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