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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答問

2018-05-04 16:54 來源: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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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為推動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有效防控集中度風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了《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國內外銀行業實踐表明,授信集中度風險是銀行面臨的最主要風險之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前,許多歐美銀行通過表內貸款、投資以及表外實體等多種形式對單家客戶進行授信,造成風險過度集中。金融危機後,隨著經濟下行和市場波動,銀行對客戶的過度授信風險使得銀行遭受巨大損失,一些銀行甚至破産倒閉。為有效管控大額集中度風險,2014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佈了《計量和控制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建立了全球範圍內統一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準。從國內情況看,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快速發展,銀行對客戶的授信方式日趨多元化,客戶集中度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特點。目前,我國對集中度風險的監管要求散落于《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中,尚未出臺統一、規範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根據國內銀行業實踐,借鑒國際監管標準,制定並實施《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於抑制金融風險累積具有重要作用。

二、《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包括六章47條以及六個附件。六章分別是總則、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風險暴露計算、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附件分別是關聯客戶識別方法、特定風險暴露計算方法、交易賬簿風險暴露計算方法、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合格質物及合格保證範圍、過渡期分階段達標要求。

《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準,規定了風險暴露計算範圍和方法,從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內部限額、信息系統等方面對商業銀行強化大額風險管控提出具體要求,並明確了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

三、《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設定了哪些監管標準,設定標準時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設定監管標準主要考慮了三方面因素:一是與現行監管要求銜接,二是國內銀行達標壓力,三是借鑒國際監管標準。

第一,對於非同業單一客戶,《辦法》重申了《商業銀行法》貸款不超過資本10%的要求,同時規定包括貸款在內的所有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15%。主要考慮銀行授信業務日趨多元化,不再僅限于傳統信貸,而目前國內對全口徑信用風險集中度沒有明確的量化監管要求。定量測算也表明,國內絕大多數銀行已經達到上述監管標準,《辦法》實施不會抑制銀行對實體經濟的信貸投放。

第二,對於非同業關聯客戶,《辦法》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20%。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非同業集團客戶、經濟依存客戶。現行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規定,集團客戶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辦法》規定的關聯客戶風險暴露監管要求較現行要求更為寬鬆,主要考慮到傳統授信以貸款為主,但目前企業融資方式更加多元化,適度放寬監管要求有利於銀行加強對實體經濟的金融支持。從測算結果看,絕大多數銀行也能夠達標。

第三,對於同業客戶,《辦法》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監管要求,規定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25%。考慮到部分銀行同業風險暴露超過了《辦法》規定的監管標準,《辦法》對同業客戶風險暴露設置了三年過渡期。商業銀行可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業務模式、分散同業資産、擴展客戶群體,無需簡單壓降同業業務總體規模。

四、大額風險暴露覆蓋銀行哪些業務?

銀行承擔信用風險的所有授信業務均納入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框架,具體包括六大類:一是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等表內授信業務;二是資産管理産品或資産證券化産品投資業務;三是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五是擔保、承諾等表外業務;六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信用風險由商業銀行承擔的其他業務。

根據不同業務的經營模式和實際特點,《辦法》對各類業務的風險暴露計算方法作出了詳細規定。

五、《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對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辦法》除了規定大額風險暴露量化監管標準,還針對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提出了四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和完善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管理職責,構建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二是制定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及時報監管部門備案。三是按照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結合本行實際情況,設定大額風險暴露內部限額,並持續監測、預警和控制。四是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持續收集相關數據信息,有效支持大額風險暴露管理。

六、實施《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會産生哪些影響?

《辦法》實施有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的質效。《辦法》根據國內銀行實際,參考國際監管標準,規定了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準和計算方法,對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提出一整套安排和要求,有助於推動商業銀行提升集中度風險管理水平,降低客戶授信集中度,有效防控系統性風險。《辦法》提高了單家銀行對單個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的監管要求,與當前治理同業亂象的政策導向一致,有助於引導銀行回歸本源、專注主業,弱化對同業業務的依賴。《辦法》明確了單家銀行對單個企業或集團的授信總量上限,進一步規範銀行同業業務,有助於引導銀行將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特別是改變授信過程中“搭便車”、“壘大戶”等現象,提高中小企業信貸可獲得性,改善信貸資源配置效率。

七、《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在公開徵求意見後作了哪些修改?

徵求意見期間,我們共收到164條反饋意見,主要涉及結構化産品風險暴露計算、匿名客戶監管要求等問題。經過系統梳理和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辦法》有關內容: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資産管理産品和資産證券化産品不使用穿透方法,即對於風險暴露小于一級資本0.15%的基礎資産,如果銀行能夠證明不存在人為分割基礎資産規避穿透要求等監管套利行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將風險暴露計入産品本身,無需視為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二是設定匿名客戶達標過渡期,商業銀行應于2019年底前達到匿名客戶風險暴露集中度要求(徵求意見稿規定2018年底),相當於設置了一年的過渡期。三是完善附加風險暴露計算規則,明確指出,如果商業銀行能夠證明發起人或管理人與基礎資産實現了破産隔離,可以不計算其附加風險暴露。

八、上述修改會産生哪些影響?

對於基礎資産較為分散的資産管理産品和資産證券化産品,逐筆識別最終債務人並計算風險暴露存在一定困難。《辦法》結合國內實際情況,允許符合條件的産品不使用穿透方法,避免上述産品因無法穿透被全部計入匿名客戶,有助於提升監管規定的可操作性,並降低銀行合規成本。同時,《辦法》將匿名客戶風險暴露集中度達標時限由2018年底推遲至2019年底,有利於緩解銀行達標壓力。

關於附加風險暴露的計算,《辦法》採納了業界提出的修改意見,在發起人、管理人與基礎資産真實實現破産隔離的情況下予以豁免,確保風險暴露計算結果準確、合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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