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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

2018-05-29 07:27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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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國企工資決定機制 落實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權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

○ 突出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市場化方向

○ 突出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分類管理

○ 突出增強活力與加強監管相統一

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涉及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和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日前,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此次國有企業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改革的亮點在哪?記者日前就有關問題採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

邱小平説,1985年以來,國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挂鉤辦法,職工工資總額增長按經濟效益增長的一定比例浮動,對促進國有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和調動國有企業職工積極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健全和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現行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還存在市場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夠規範、監管體制尚不健全等問題,難以適應改革發展需要。

“這次國務院印發《意見》,是落實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目的是進一步建立健全靈活、高效的國有企業經營機制,推動國有企業全面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率。繼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後,這次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舉措的出臺,標誌著與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製度體系基本形成。”邱小平説。

邱小平説,此次改革的思路是,以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分配為重點,兼顧國有企業內部分配,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按照工資分配市場化改革方向,改革企業工資總額確定辦法和管理方式,進一步落實企業工資分配自主權。同時,改進和加強政府對企業工資分配的監管,強化事前引導和事中事後監督。通過改革,完善既有激勵又有約束、既講效率又講公平、既符合企業一般規律又體現國有企業特點的分配機制。

邱小平説,與改革前的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相比,這次改革是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製度的系統性改革,有許多重大突破,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點。

——突出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市場化方向。在工資總額確定辦法上,《意見》改變了過去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增長同經濟效益單一指標挂鉤的辦法,要求統籌考慮一攬子因素合理確定工資總額,更加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在工資水平決定機制上,《意見》強調要加強人工成本投入産出率和職工工資水平的市場對標,使工資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場決定。在工資分配主體上,《意見》對政府有關部門每年核定國有企業上年度工效挂鉤方案的做法進行了改革,採取更加符合市場規律的預算管理辦法,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由企業自主編制,並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原則上實行備案制,從而使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更加突出,企業的工資分配管理權得到進一步落實。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要求在確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時要統籌考慮一攬子因素,並不意味著弱化企業經濟效益在確定工資總額中的作用,更不意味著國有企業職工工資可以不分情況地普遍上漲。國有企業的企業屬性,決定了國有企業特別是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必須以創造經濟效益、提升市場競爭力為主要目標,企業經濟效益始終是決定工資分配的核心因素。”邱小平説。

為此,《意見》堅持效益導向,進一步完善了工資與效益聯動機制,使經濟效益好、勞動生産率高的企業工資可以相應多增,反之,則工資相對少增或不增,真正實現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能增能減,有利於切實扭轉部分企業工資與效益增長不匹配的狀況,確保工資水平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相適應。

——突出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分類管理。在工資與效益聯動上,《意見》允許符合條件企業特別是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工資總額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同步,對主業不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則繼續實行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從而有利於統籌處理好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的工資分配關係,解決目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職工工資該高不高、該低不低問題,既保證國有企業職工更好分享企業發展成果和改革紅利,又有效調節過高收入,規範工資分配秩序。

在工資效益聯動指標確定上,《意見》要求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和行業特點,分類科學設置聯動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目標,突出不同考核重點,使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更加符合企業實際,有利於鼓勵企業進一步聚焦主責主業搞好經營管理。

在工資總額管理方式上,《意見》明確規定,根據國有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分別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或核準制,市場競爭越充分、內控機制越健全的企業,擁有的工資分配自主權越充分,使工資決定機制改革更好體現了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要求,有利於倒逼國有企業加快改革步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突出增強活力與加強監管相統一。《意見》在堅持工資分配市場化方向的同時,進一步健全了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對加強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事前引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進行了系統創新,強化了政府職能部門對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指導調控職責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職責,強化了對國有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監督檢查和違規問題的責任追究,較好體現了規範工資收入分配秩序、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要求。(記者 韓秉志)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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