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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妥推進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工作——證監會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

2018-06-15 17:4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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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電 題:穩妥推進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工作——證監會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劉慧

今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日前,證監會啟動創新試點工作。針對社會關心的問題,證監會負責人接受了新華社記者專訪。

問:開展創新試點工作有何必要性?

答:開展創新試點工作,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當今世界經濟正在深刻調整,世界各國都在發掘新的經濟增長點,培育經濟增長新動能。我們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吸收國際成熟資本市場有效有益的制度方法,努力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國家戰略的能力。

開展創新試點工作,是有效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國代表新技術新産業的創新企業不斷涌現,它們對經濟轉型升級具有引領作用和示範意義。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有利於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開展創新試點工作,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由於以往相關制度限制,一批處於引領地位的創新企業已在境外上市,由此引發對我國資本市場包容度和競爭力的反思,也讓境內投資者失去分享高成長企業發展紅利的機會。“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當前,又一批快速成長的創新企業已嶄露頭角,與此同時,我國資本市場經過28年的改革發展,已經具備支持創新企業境內發行上市的基礎條件。現階段開展創新試點工作,有利於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改善資本市場結構,增強市場制度包容性,豐富投資者選擇,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國際化水平。

問:證監會對創新試點工作有何具體安排?如何防範相關風險?

答:這次創新試點是在現行證券法的框架下,依據證券法有關規定依法推進的。這次試點中做了一些重要制度安排:一是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境外註冊紅籌企業可以在境內發行股票;二是推出存托憑證這一新的證券品種,並對發行存托憑證的基礎性制度作出安排;三是進一步優化證券發行條件,解決部分創新企業存在尚未盈利和未彌補虧損的發行障礙;四是充分考慮部分企業存在的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投票權差異等特殊的公司治理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安排;五是切實做好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安排。

在這裡需要重點強調幾點:

一是本次創新試點工作不僅僅等同於發行存托憑證。存托憑證是一種權益性融資工具。通過存托憑證相關制度安排,可以解決註冊在境外、經營和客戶主要在境內的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與國內公司法和境內監管制度不相適應的問題。試點創新企業境內上市有多種途徑,符合發行股票條件的,可以在境內市場發行股票;符合存托憑證發行條件的,也可以發行存托憑證。證監會也將鼓勵創新企業自主選擇適合自己的境內外上市途徑。

二是本次創新試點工作強調好中選優,選擇少數企業作為試點,重在制度建設,不追求數量、規模。證監會將充分考慮國內國際市場情況,把握好試點的數量和節奏,積極穩妥推進創新試點工作,不會一哄而上。在發行審核上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試點規則規定的條件、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嚴格審核,堅持條件標準不降低,程序不減少。

三是在試點創新企業發行詢價過程中,將充分發揮專業機構投資者的積極作用。證監會嚴格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的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督促專業機構投資者認真研究、審慎報價。

關於風險防範,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證監會將加強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加強市場監測,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打擊,毫不手軟,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二是充分發揮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管理作用,督促會員重點監控頻繁炒作的客戶。三是結合創新企業存在投入大、風險高、易被顛覆等特點,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廣大投資者正確認識創新企業的投資風險,強化風險意識,理性投資,避免跟風炒作。

問:創新試點中如何促進投行更好發揮作用?

答:創新試點工作啟動以來,證監會積極推動證券行業深刻理解該項制度創新的戰略意義,認真做好前期輔導工作,幫助處於發展階段的創新企業了解資本市場,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質量。

創新企業具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特點,其中少數已在境外註冊或上市的企業在法律環境和公司治理要求等方面與境內存在差異,發行存托憑證還存在一些特殊標準,對仲介服務提出了較高要求。為使證券公司向市場提供更高質量更專業化的服務,證監會針對創新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仲介服務相關事項,做出以下安排:一是針對創新企業的特殊情況制定了關於保薦、承銷相關多項配套規則,對證券公司進行指導和規範。二是綜合考慮專業能力水平、風險管理能力、資産收入規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和投行類業務合規情況,在試點期間創新企業可自主選擇10家證券公司作為境內發行上市的主保薦機構,包括中信建投、國泰君安、中金公司、招商證券、中信證券、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廣發證券、海通證券、銀河證券和華泰聯合。其他證券公司可按規定與前述證券公司進行聯合保薦或聯合主承銷。三是加大監管力度,督促證券公司勤勉盡責,更好服務創新企業上市工作。

問:近期6家基金公司設立了戰略配售基金,設立此類基金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在創新試點工作推進過程中,部分基金公司依法向我會申請設立了6隻戰略配售基金,産品封閉期3年,具體投資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約定範圍內自主決策。戰略配售基金優先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社保基金、養老金等機構可以自願參與。根據基金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了産品募集成立下限為50億元、上限不超過500億元,實際規模根據投資者申購情況確定。

設立戰略配售基金的主要考慮:一是鋻於我國股票市場散戶參與度高,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少、定價能力弱的情況,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發揮其研究、議價能力,增強發行定價的合理性,逐步實現建立市場化發行制衡機制的長期目標;二是考慮到首次公開發行企業中創新企業盈利情況具有一定不確定性、信息披露理解難度大等特點,集中投資風險較高,給普通自然人提供一個借助基金實現分散投資、長期投資的選擇,對尚不成熟的投資者提供保護,並增強市場穩定性。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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